(2017年1月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通过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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