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6日汕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同年3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6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废止1998年2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应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送上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在报刊公布和刊登常委会会刊外,应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并要求有关单位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实施情况的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而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分管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后,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限期内向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补充答复。必要的时候,常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对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员的任免,以及批准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逐人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
第三十一条 述职评议工作按照《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6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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