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关法规之前,停止执行下列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一、《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有关用工许可证的规定;
二、《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范围的核准,第十三条有关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核,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个体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第十五条有关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的规定;
三、《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有关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第五项有关设立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的审批,第十五条有关境内旅行社在境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审核的规定;
四、《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三条有关用工许可证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批的规定;
五、《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七条有关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核准的规定;
六、《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周转房数量证明”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