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金平区的江、莲、岐山、月浦街道,龙湖区的龙祥、鸥汀街道,濠江区的珠园、广澳、马滘、石、河浦、滨海、玉新街道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