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创建时间:
2009-04-29 13:14
来源: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6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