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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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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