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就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相关工作;
(二)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
(四)行使试验区直管区的经济管理职权以及相应的社会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统筹、协调、服务试验区直管区之外相关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
(六)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在试验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二、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管理统一、权责一致、顺畅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融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于一体的新型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
三、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时间、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试验区管委会一个工作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职权。
五、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试验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理职权。
六、本决定所称试验区直管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并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