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3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2000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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