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保障汕头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作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基础上,探索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消费、金融安全等领域拓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三、发挥检察建议积极作用
检察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或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必要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制定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和成效评估。
四、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支持和配合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结果反馈、专业支持等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设。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期间,对检察机关已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建议被调查机关上级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审判机关生效裁判,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指导公证机构、律师协会等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在依法搜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提出引导侦查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建议内容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审判机关应当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及时立案和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有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失信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探索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和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探索跨区域协作
本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韩江、榕江、练江流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建立汕潮揭都市圈等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
六、强化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办案能力建设。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区县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加强办案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完善案件线索发现、异地管辖、办案质量评价等机制,优化办案组织,加强办案力量,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整体质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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