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法治保障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强化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市域社会治理难题,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汕头,为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构建科学完备的市域法律规范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针对本市社会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发挥我市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优势,抢抓省“支持汕头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重大机遇,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及时起草经济发展、改革攻坚、文明创建、公共卫生、民生保障、城市管理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的法规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出台一批有关市域社会治理的规章,着力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推进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坚持严格执法,推进公正司法,构建公正权威的市域法治实施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恪守依法行政基本准则,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省行政裁决示范城市创建。加大对脱贫攻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公共卫生、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力度,用法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完善市、区(县)、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激励补偿机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治理与应急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推进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智慧司法建设水平。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三、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构建规范严密的市域法治监督体系 完善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建立立体化、全天候、上下贯通的市域法治监督网络。 加强人大监督。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对社会治理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专题调研或视察等监督活动。 加强行政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社会治理领域常态化监督制度。 加强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市域社会治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监察职能的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健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反馈落实制度;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同保护受损公共利益。 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应当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反映的市域社会治理问题。 四、强化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纠纷化解,构建务实管用的市域法治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落实法治宣传相关国家规划,完善分业、分类、分众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开展“以案说法”活动。 各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夯实市域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基础,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系统建设,统筹推进热线、网络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全市、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智能化系统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健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规范,落实律师权利保障和违法执业惩戒、公证过错责任追究、鉴定人出庭、仲裁员信息披露回避等制度,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汕头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衔接联动,协同推进纠纷化解;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定方式在依法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基层纠纷依法化解,配备并发挥好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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