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潮剧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潮剧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潮剧保护传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潮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潮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版权、外事、侨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宣传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潮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潮剧创作、表演、研究、推广传播交流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潮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潮剧档案资料库和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外,潮剧档案资料库和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潮剧资源调查,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潮剧资源信息。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院团(演出团体)、艺术教育院校及潮剧博物馆等单位的潮剧保护传承责任认定和能力建设,明确各相关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发挥广东潮剧院在潮剧保护传承和潮剧对外文化交流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院团(演出团体)、传承研究类机构等单位的潮剧保护传承责任认定和能力建设,明确各相关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潮剧保护传承的财政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文化惠民、艺术发展等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潮剧保护传承经费。
潮剧保护传承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保护传承相关设施建设,改善潮剧创作生产条件,做好与潮剧保护传承相关的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育活化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潮剧保护传承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人档案,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含优秀潮剧表演艺术家、作曲家、演奏家、舞台美术专家等)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挖掘、整理、保存其代表作品、艺术经验和历史回忆,组织实施相关研修研习培训,促进潮剧保护传承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潮剧保护传承单位和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申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将普及潮剧基础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可以特聘校外潮剧专家和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艺术教师,学校可以与潮剧院团(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潮剧普及活动,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设潮剧选修课。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潮剧院团按规定引进潮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聘用潮剧特殊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戏曲艺术高等院校、艺术单位合作,开展潮剧高层次人才定向培养,建立潮剧培训基地,开展潮剧研究和学术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潮剧艺术职业教育发展,优化潮剧教育专业结构布局,完善潮剧人才培养体系,落实潮剧教育优惠政策,培养和储备潮剧理论、编剧、演出、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以及特殊行当潮剧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等有关单位实施潮剧名家收徒传艺工程,鼓励和支持优秀潮剧表演艺术家、作曲家、演奏家、舞台美术专家、编剧名家、著名导演等通过传艺方式,培养优秀青年人才,传承潮剧优秀剧目和表演、演奏、舞美设计、编导等技艺;鼓励和支持潮剧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创作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潮剧传承活动,培养、壮大潮剧艺术群体。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潮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助、公益演出等方式,支持潮剧院团(演出团体)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开展惠民演出。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潮剧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电影、电视、出版等媒体和手段,搭建融媒体传播矩阵,普及、宣传、推广潮剧艺术精品。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举办各类节庆活动、民俗活动、旅游推介活动等,利用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点)、乡村社区,传播、展示展演潮剧艺术。
鼓励和支持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公园广场、剧院、文化站(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引导民间自发开展潮剧表演传唱。
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潮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演出团体)、潮剧票友会、戏迷协会等组织,加强对其开展潮剧保护、传承、传播活动的指导,鼓励和支持民间潮剧演出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发展,并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运营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演出团体)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国有潮剧院团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外事、侨务部门应当支持潮剧院团(演出团体)参加艺术展演和比赛活动,引导和支持潮剧对外交流和宣传,协助海外潮剧团体提升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潮州市、揭阳市等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潮剧保护传承的区域合作机制:
(一)共同设立潮剧艺术节;
(二)协同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五)发挥戏曲院校作用,协作开展区域潮剧人才培养;
(六)推动三市潮剧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保障其跨区域的合法演出活动;
(七)共同推进潮剧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八)共同创建潮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
(九)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潮州市、揭阳市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方式,提高区域潮剧保护传承水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开展潮剧保护、传承、宣传、交流与合作活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参与潮剧保护传承:
(一)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项目;
(二)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潮剧史料、资料、文物、实物;
(三)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资助潮剧保护传承。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用于潮剧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与潮剧保护传承直接关联的文物、珍稀史料、孤本资料和相关实物的,由文化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潮剧保护传承管理职责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潮剧保护传承经费的;
(三)破坏、侵占潮剧演出设施、潮剧演出场地,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四)在潮剧保护传承项目和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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