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关于加强宪法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现将2019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关于我市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5件,分别是《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
另报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件,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健康发展的决议》。
以上6件,均按要求在发布公告后及时上报备案。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2019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审查了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6件:
1.《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月21日报送备案。该决定系市政府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而制定。
2.《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2019年1月30日报送备案。该决定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对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予以细化、量化。
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2019年1月30日报送备案。该办法系为了加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
4.《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2019年3月12日报送备案。该办法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目的在于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
5.《关于划定汕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的通告》,2019年3月12日报送备案。该通告系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强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6.《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19年)的通知》,2019年4月12日报送备案。该调整方案以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声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声环境功能区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7.《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2019年4月30日报送备案。该通告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森林防火区中实行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而修订,目的在于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8.《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9年4月30日报送备案。该文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和《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制定该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落实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推动汕头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9.《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5月8日报送备案。该决定因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情况新变化,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作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
10.《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2019年5月27日报送备案。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而制定,目的在于依法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11.《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6月14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12.《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措施》,2019年6月14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
13.《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7月3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为简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报审手续而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14.《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2019年7月17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目的在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5.《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2019年1月30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景观照明实际情况而制定,目的在于推动我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管理工作,美化、亮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
16.《关于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条件若干问题 的通知》,2019年8月28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而制定,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
17.《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2019年9月5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8.《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2019年9月27日报送备案。2014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14〕71号)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该《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19.《汕头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2019年10月22日报送备案。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推动旧工业厂区转型升级,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
20.《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2019年10月21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目的在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21.《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10月26日报送备案。该文件结合《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5〕73号)政策实施成效而制定,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7〕7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鼓励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提升港口竞争力,促进汕头港发展。
22.《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2019年12月26日报送备案。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目的在于推动“放权强区”、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扩大区(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将301项行政职权和26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部门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实施。
2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若干实施意见》,2019年12月27日报送备案。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
24.《公告》(中心城区大型货车交通管制),2020年1月6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缓解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25.《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20年1月9日报送备案。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2018年省委第四巡视组对我市规划管理方面提出的整改要求,更好地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解决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使规划在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同时,结合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能。
2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2020年1月20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设定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经审查,上列规范性文件未发现明显不合法、不适当情形,基本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全年未收到有关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
三、关于扎实推动备案审查工作
一是通过深化认识推动备案审查。法工委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和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的工作要求,贯彻全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宣传贯彻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学习培训班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备案审查。法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汕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修订工作,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和范围、职责分工、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处理。2019年6月24日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作规则,印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大各专(工)委,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
三是落实报告制度推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是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有利于突出常委会的监督主体地位,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2019年1月,法工委向常委会报告了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工委压实报告责任,率先建立半年报制度。8月份,法工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了2019年上半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10月份,法工委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督促区县人大常委会在2019年内安排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顺利完成省人大常委会推动所有县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工作任务。
四是通过会议培训加强备案审查。2019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并对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进行培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负责同志作省条例宣讲,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作我市工作规则宣讲。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委、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及全市各镇人大主席参加会议。法工委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视频会议形式,主会场及7个区(县)分会场共155人参加培训,完成对全市使用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工作人员培训的全覆盖,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的肯定。
五是加强衔接联动推动备案审查。对市委办公室转交的3 件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2019年10月,省药品零售企业协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要求对《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协议》进行审查。法工委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办件后,及时发函市司法局,要求启动审查,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人社、医保部门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法工委将办理结果回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动备审工作扎实开展。
六是通过交流指导推动备案审查。一年来,法工委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积极开展与兄弟城市人大的工作交流,到西安、呼和浩特、开封等市人大学习考察,同时与来汕调研的兄弟城市人大同行开展备案审查机制建设工作交流。加强对区(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一年来,法工委坚持迈小步、不停步,不断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式方法,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等方面持续取得新的进展。同时,我市的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是备案审查能力建设需要加强,主动审查不深、不透的问题仍然存在,督促纠正工作的刚性有待强化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打算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1.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 “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二是落实主动审查制度,按照我市备案审查工作规则要求,发挥秘书长、专工委联席会议作用,落实主动审查责任,通过备案审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究。三是落实备案审查公开制度。在市人大官网公开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备案审查结果。
2.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实效,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力量亟待加强。
3.继续推动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制度化、常态化。落实定期报告机制,法工委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8月份向主任会议报告上半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常委会领导请示报告。继续推动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4.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业务培训。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培训指导,做好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使用工作。认真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培训、实地考察交流等方式学习借鉴省人大、省内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做法,推动我市备审工作上新台阶。
5.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舆论宣传。重点宣传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加强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使用以及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等工作,并运用好新媒体传播手段,提高宣传实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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