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22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鉴于《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
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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