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8月14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正成为经济转型增长的新变量,经济提质增效的新蓝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明确了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和实现路径。广东省委、汕头市委对发展数字经济作出明确部署要求。我市开展数字经济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关于数字经济战略部署,落实广东省委、汕头市委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汕头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培育发展新动能,构筑竞争新优势,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近些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基础进一步夯实,入选首批“全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城市”,名列广东省9个数据中心集聚区之一,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会永久会址落户汕头,拥有国际海缆登陆站,设立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获批省首批5G产业园,拥有华侨试验区数字科技产业基地、高新区深汕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园等。虽然我市发展数字经济已具备一定基础,但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支撑、创新动力、数字治理体系、数字化应用等方面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差距。为巩固和发挥好现有优势,进一步激发数据要素活力,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数字经济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打造数字经济特区。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大力弘扬特区精神,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积极开展新兴领域立法探索,以促进型立法的形式,在建立健全数字基础设施、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数据要素交易市场、赋能数字化治理和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以促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更好抢抓数字经济加速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抢占特区未来发展的制高点。
问:《条例》的主要立法特点有哪些?
答:《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条例》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创设必要的义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打造数字经济特区中的主导作用。无论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推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无论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还是落实保障措施,都离不开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树立“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理念,针对我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和数字经济专业人才支撑不足等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如专设数字基础设施一章等,力补短板不足。
三是彰显独特优势。《条例》聚焦华侨试验区重大战略平台、国际海缆登陆站和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等独有资源进行制度安排,发挥其独特优势,体现《条例》别具一格的汕头特色。
四是适度超前立法。《条例》一方面,总结我市数字经济发展经验做法,巩固和拓展现有优势,另一方面,坚持立法先行,积极创造条件,以法治方式强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制度创新?
答:《条例》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营造开放包容的法治环境,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建立试错机制,对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包容审慎监管,对新兴数字技术和产业预留一定试错空间,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第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是探索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保障市场主体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维护数据之上多元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三是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市场,组织有关部门探索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治理规则,引进与培育数据商,推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第十六条)
四是增强数字技术创新引领作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自主权,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以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快速攻关。(第二十五条)
五是鼓励先行先试,打造数据跨境汕头样板。鼓励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在数字经济跨境业务和数据管理等方面先行探索,依托国际海缆登陆站和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等优势,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空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六是破除数据壁垒和孤岛效应,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智治”能力。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整合各类系统和数据资源,推动政府服务“一网通办”、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城市数据“一网共享”,促进共建共享共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问: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条例》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何亮点和特色?
答:《条例》把握新基建机遇,进一步厚植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根基。为促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发展方向和建设原则。既包括通信网络、算力、数据中心、新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要求传统基础设施建设应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的融合。三是坚持协同推进。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预留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落实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四是对海底光(电)缆这一特区优势资源的重点基础设施作出充分保护。(第二章)
问:《条例》如何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是驱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双轮。《条例》结合特区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需求,在数字产业化方面作出以下规定:一是锚定目标。在《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基础上,对我市发展数字经济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方向作进一步细化。二是支持创新。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围绕数字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和共性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授权市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三是整合资源。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集聚,重点支持汕头高新区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和软件园。综合运用财政、土地、租金、人才等优惠措施引导优势企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向园区集聚。四是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支持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和跨境支付,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和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同时,为助力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条例》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引导传统制造业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加强推广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发展智慧农业;在服务业领域推动构建数字应用场景,推动数字技术与各行业的融合发展,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四章)
问:《条例》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要素保障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为加强人才、资金、安全、政策等各方面要素供给,确保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条例》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要素保障方面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各类产业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第七条)。二是要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数字基础设施和高科技企业等重点单位网络安全的监管与保护(第三十八条)。四是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增加对新兴数字技术和产业预留一定试错空间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五是规定市政府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和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第四十条)。
问:在发展数字经济中,《条例》如何发挥三大经济功能区各自优势?
答: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这三大经济功能区各具独特的资源和优势,对此《条例》充分利用其各自的资源禀赋分别有针对性作出规定:一是结合高新区拥有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创新型产业集群等优势,根据“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新格局中对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汕头高新区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和软件园(第二十七条)。二是结合我市加快拓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契机和汕头综合保税区打造跨境电商物流枢纽的探索,《条例》明确支持汕头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枢纽,构建海陆双向互通的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口岸和贸易通道(第二十八条)。三是立足国际海缆登陆站、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和华侨试验区重大战略平台等优势,《条例》明确支持华侨试验区先行先试,结合华侨华人意愿和国际通行规则,应用创新组网技术开展跨境通信服务;结合海上风电产业基础谋划建设汇侨联侨绿色算力节点;鼓励华侨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资本与产业有效对接;探索建设面向东南亚乃至全球的国际数据交互枢纽;探索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工作等(第三十五条)。
问:《条例》在推进城市治理数字化,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共享数字化转型成果,《条例》在数字政府建设和优化管理模式等方面予以规定:一是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推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案件数据共享(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应推广数字化应用,打造全覆盖、多渠道、立体化的网上公安政务服务体系(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三是增加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城市数据“一网共享”建设等规定,把数字化转型转化为强大的治理效能,提高惠民便民服务能力(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四是要求市统计主管部门应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为我市数字经济合理规划布局等提供数据支撑(第四十一条)。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