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13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市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日前,记者就《条例》修正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修正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程序规定和工作机制,并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等内容作了修改。2023年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等内容作出修改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要求,总结我市立法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市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体系,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问:《条例》修正如何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答:一是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好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条例》旗帜鲜明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二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增加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强调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条例》增加规定,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是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
问:《条例》修正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本次修改,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全面充实了《条例》内容。
一是为了提高法规起草质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条例》明确起草法规应当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二是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条例》增加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三是完善搁置法规案的处理规定,《条例》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四是根据我市改革发展实践需要,《条例》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的部分规定。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规;修改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五是为了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条例》增加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此外,《条例》比照立法法修改,还增加了“专项立法计划”以及加强立法宣传的相关内容,对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本市立法技术规范,作出法规性决定适用本条例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问: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条例》修正增加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和范围。2015年立法法第一次修正,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领域,去年立法法修改新增了“基层治理”领域,并将“环境保护”调整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将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事项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基层治理”。
二是增加区域协同立法有关规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新修改的立法法也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了规定。为了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实际,《条例》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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