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激发镇街改革创新动力活力,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简政放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应放尽放、放好用好的原则,充分考虑镇街自身实际、发展需求、承接能力,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将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民生事业等领域的县级行政管理职权赋予镇街,确保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实行批量下放,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支持保障机制】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支持和保障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做到权随事转,编随事转、财随事转。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引领、标准规范、制度约束、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支持镇街有效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擅自收回或者以事前备案、征得同意等方式变相继续行使已经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
三、【加强规划引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市、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完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支持镇街结合区域优势和特色,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加宽拉长产业链,增强产业集群配套能力,提升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
四、【创新园区发展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镇域经济发展用地保障,支持镇街采用直接征收、挂账收储、统租统管、企业自主改造和政府生态修复等方式,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及上盖建筑物产权按幢、层分割、抵押机制,通过土地整合、产业转型、城市升级、利益共享等工作机制,升级改造镇村工业园区,建设特色产业集聚区。
五、【增强镇街财政能力】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镇级财政体制和收益分配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区(县)和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强化金融支持,支持镇街整合国有和集体资产资源,探索政企分开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增加镇街财力。
六、【增强镇街服务能力】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加快道路、水电、燃气、信息通信、雨污分流、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城乡环境,增强镇街综合服务能力。
七、【优化政务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强化力量配备,立足镇域优势,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发展壮大镇域经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办理、反馈的范围,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做到免费代办、限时办结,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八、【镇街吹哨、部门报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围绕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文化等事项,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作出快速响应。
对于在“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中拒不履行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相关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
九、【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镇街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在发展镇域经济中出现工作失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十、【人大监督检查】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十一、【问责处理】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干预、上收已经下放的行政职权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施行日期】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