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大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着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报送、接收备案情况
(一)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截止2018年底,20多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废止法规案118项(其中制定、修改、废止经济特区法规86项),现行有效汕头经济特区法规46件。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修改、废止的86项经济特区法规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29件设区的市法规由我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有关材料的报告》并附上备案材料,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送备案。2018年度,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6件,报备及时率、合格率、接收率都达到100%。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以来,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件。
(二)接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截至201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184件;自2007年10月以来,接收市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175件;自2009年6月以来,共接收七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件,其中龙湖区人常委会大2件、濠江区人大常委会11件、南澳县人大常委会2件。
二、近年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被动审查。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宗旨,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线,突出抓好“备案、审查、纠正”三个关键环节,加强对制定机关的督促指导,利用备案审查系统平台,促使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着力完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项审查标准,对所有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接收登记和初步审查,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自2017年1月起,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及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审查了各个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7件。其中市政府规章7件,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9件,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1件:
1、《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月11日报送备案。该规定系市政府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而制定。
2、《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2018年1月24日报送备案。该规定系市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而制定。
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1月24日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该管理办法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年1月5日报送备案。该实施办法是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制定目的在于加强汕头市征兵工作管理,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
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方案(修订)的通知》,2018年2月2日报送备案。该文件系市政府针对原有我市出租汽车运价方案执行届满的实际,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原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规定,经对现行运价方案进行评估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的油品变化情况,修订制定我市(含各区、县)出租汽车(五座及五座以下)运价方案。
6、《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报送备案。该规定是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旨在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7、《汕头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3月2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是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并按《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因地制宜实施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的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8、《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4月30日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该规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9、《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2018年5月15日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该管理办法文件制定目的在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10、《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6月8日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该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11、《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2018年7月6日报送备案。市政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目的在于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2、《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2018年9月6日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该文件系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1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2018年9月6日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该文件系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1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8年9月13日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该文件系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15、《汕头市龙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2018年10月8日报送备案。龙湖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实际制定,旨在保障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6、《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年11月22日报送备案。市政府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制定该实施意见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7、《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1月22日报送备案。该文件系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提升“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而制定。
经审查,上列规范性文件未发现明显不适当情形,规范的内容基本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此外,2018年全年未收到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
三、关于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情况
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下,2011年9月市编委办批复同意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核定行政编制4名(含内部调剂2名),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七项:一是负责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规草案和工作制度,二是承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工作,三是承办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工作,四是组织审查市政府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五对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六是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府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七是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打下了基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现在编人员3名,具有法学本、硕士学历。法工委始终注重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1.加强工委内部学习。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为契机,法工委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就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等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交流经验,交换意见,凝聚共识。
2.加强与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兄弟城市的学习交流。一是参加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二是积极开展与兄弟城市人大的工作交流,到景德镇、南昌、柳州等市人大学习考察,同时与来汕调研的兄弟城市人大同行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建设、备案审查专项工作评议等开展工作交流。
3.加强对区、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开展省备案审查平台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探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前,我市的备案审查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二是主动审查工作有待改进;三是审查标准还不够具体明确,审查尺度把握不一;四是督促纠正工作的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五是工作机构和工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新形势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1.深化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宪法性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法定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了专门部署。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和我省备案审查条例都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我们要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发展。
2.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开展《汕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修订工作,完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二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三是探索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每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常委会领导请示报告。四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建立秘书长、专工委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主动审查责任,细化主动审查程序,明确主动审查期限,做到有备必审。五是完善被动审查制度,细化审查建议受理、处理、反馈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备案审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六是建立备案审查公开制度。每年在市人大官网公开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备案审查结果。
3.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充实备案审查力量。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参加高层次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增强实务工作能力;继续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选择部分规范性文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审查,专业性强的文件,借助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相关专业专家,以及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相对人等,共同参与审查工作。
4.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既是报备主体,又是审查主体,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作用。要加强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通过举办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培训,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探讨,推动区、县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整体工作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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