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2019年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消费品质量促进工作的地方法规。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消费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汕头作为粤东消费中心城市,2018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69.63亿元,增长8.8%,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从产业布局来看,以玩具、文具、内衣、家居服装、日用塑料制品、家用电器等为代表的消费品产业支撑着我市工业产值的半壁江山,如澄海区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玩具生产基地,潮南区已形成全国规模最大、产业链条最完善、品牌效应最高的内衣家居服装产业集群,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消费品产业发展上,还存在着规模以上企业占比少、产业结构不合理、消费品技术含量低、质量参差不齐等制约消费品质量水平等问题,亟需转型升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消费关系、消费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和消费质量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市消费品产业主要分布在民营企业,也是实体经济和支柱产业这个实际,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作为,发挥特区立法优势,把中央要求、企业所需、人民所盼化为立法行动,通过立法顺应消费升级需求,提升供给质量效益,维护消费安全,释放消费潜力,构建消费品质量共同治理格局,营造良好生产、消费法治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于我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条例在立法体例上有何特色?
答:条例共三十四条,在立法体例上打破了常规的章节结构设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力求务实管用。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消费品定义。第三条规定了政府以及职能部门职责。第四至十四条规定了质量标准、质量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质量监督管理、信用信息、质量报告、激励奖惩等消费品质量监管和促进体制机制,确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治机制,细化了相关制度。第十五至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管理等要求,对销售进口消费品、网络经营和集中商品交易市场作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和瑕疵消费品告知义务。第二十五至三十三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
问:条例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哪些创新规定?
答: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品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消费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消费品质量提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财政投入、人才培养引进管理、考评责任机制和奖励制度。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和质量管理能力,培育发展消费品特色支柱产业,推动消费品生产和销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打造区域质量品牌。二是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创新质量监督方式。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新消费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分类监管、消费后评价、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
问:条例对消费品质量标准建设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标准是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推动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条例从三个层面以先进标准引领创新发展、质量提升,提高质量标准供给能力和水平。一是健全标准联盟。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健全标准联盟组织培育机制,支持专业镇(街道)、产业集群推行以标准为纽带的产学研一体化联盟建设,制定实施先进的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区域产业质量整体提升。二是发挥多元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引导企业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构建先进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问:条例对消费品质量促进作了哪些具体的制度设计?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健全消费品质量监管和促进体制机制。一是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是当前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一个短板,为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共建,加强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区鼓励企业建立质量技术研究、检测中心,培育集研发、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二是强化信用信息建设。条例对消费品质量信用信息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规定了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守信者失信者名单制度、信用信息评价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三是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年度消费品质量情况报告。监督抽查消费品质量应当于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涉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消费品质量状况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细化激励奖惩制度和社会共治措施,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等不同层面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全面提升消费品质量管理水平。
问:条例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消费品质量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推进标准实施。条例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质量档案、进货查验制度,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代工生产消费品,存在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问题,条例规定,委托生产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对所委托生产的消费品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时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条例对消费者关注的缺陷消费品召回作了哪些规定?
答:消费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是国际通行的消费品安全监管制度。条例进一步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采取缺陷调查、停止生产、供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开告知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消除缺陷等措施,实施召回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及时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完善规范?
答:条例从两个方面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实效。一是加大违法成本。针对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律震慑力不足等问题,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和“一万元以上”分档处罚,并且将违法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罚力度增加到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强化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二是严格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验检测,包庇、放纵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阻挠、干预对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进行查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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