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草案)》及说明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12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在《汕头人大》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修改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汕头人大法委邮箱:strdfw@163.com。
(三)信函邮寄至汕头市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2019年11月14日
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
(草案)
为了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决策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差距、振兴乡村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区域教育高地具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健全全市统筹、区县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与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市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将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破解本行政区域内制约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振兴乡村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幼儿园作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变动和幼儿数量的变化情况,以镇(街道)为单位,以村(行政村)为基本点,按照“就近入园、大村设园、小村联办”的原则,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把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作为重要内容,努力使学前教育机构覆盖到每村每户,满足农村适龄幼儿学前教育需求,每个镇(街道)至少规划设置一个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人口超过4000人的行政村应当设置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人口较少的村可以在小学附设幼儿部或者幼儿班或者与其他村联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农村幼儿园,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富余的中小学校舍举办幼儿园(班)。
农村幼儿园建设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执行。
四、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举办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建立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农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强化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对贫困家庭儿童的资助制度,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残疾幼儿生均拨款和补助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幼儿标准。
市财政设立市级农村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对农村幼儿园进行奖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学前教育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农村幼儿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农村幼儿园。
五、举办农村幼儿园应当经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的农村幼儿园进行整治,对符合布局规划但尚不具备办园条件的,提出具体改进方案,限期整改;对既不符合布局规划又不具备办园条件的,予以取缔。
农村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6周岁幼儿,办学规模一般为3至9个班,但不得超过12个班。幼儿园班额的一般标准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班额不得超过其一般标准的5人。
六、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农村幼儿园场地、园舍,设备设施、消防、卫生保健、饮食、门卫值班室和幼儿接送车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办园资格。
农村公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予以公示。收费收入除支付教师工资外,应当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正常运作,改善办园条件和添置教玩具等设施设备,不得挪作他用。农村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管理应当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纳入审计监督,确保幼教经费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农村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幼儿家庭的联系制度,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状况,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家长参与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并接受家长监督。
七、农村幼儿园应当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科学安排一日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注重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幼儿园课程,挖掘和利用当地民间游戏、歌谣、手工艺品等农村自然和社会文化资源,自制教学设施和教玩具,丰富教育活动内容,增强幼儿爱家乡的意识。
农村学前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练习册以及类似课本的读物;不得要求幼儿学习拼音,书写汉字,学做口算算术题;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爱护儿童,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八、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教研制度,配置学前教研员和开展教研活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幼儿园教学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配置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学前教育。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幼教专干。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市和区县的公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农村幼儿园。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中心幼儿园应当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农村幼儿园进行指导和培训,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
九、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配齐农村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并将农村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教师列入公办教师编制管理。鼓励从公办幼儿园选派优秀人员到农村幼儿园任园长,向农村幼儿园派驻公办教师。公办小学的富余在编教师可以在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和待遇不变的前提下,经转岗培训后调整到农村公办幼儿园担任教师。
十、建立健全农村幼儿园教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园长上岗培训制和教师聘用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幼儿教师交流制度,把幼儿教师纳入城乡教师对口交流计划,选派城镇幼儿教师交流到农村幼儿园挂职或者任教,选派农村幼儿教师到城镇幼儿园跟岗学习。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幼儿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
十一、农村幼儿园应当依法与教师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教师职称评审可以适当向农村幼儿教师倾斜。
十二、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经费投入、办园条件、保教质量、教师素质和待遇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宣传、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农村学前教育典型经验以及为农村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先进事迹,传播科学育儿理论和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学前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工作的监督。
人大代表可以对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办法。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关于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农村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决策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差距、振兴乡村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区域教育高地具有积极意义。以法规性文件形式促进我市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近年来,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办好农村学前教育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村儿童的当下福祉,更被视为促进乡村振兴的一条重要途径,它是农村地区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之所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大问题。为此,有必要发挥立法引领的作用,通过制定法规引导全社会重视并积极参与到农村学前教育事业中。
二是将我市农村学前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法规化。2011年起,我市连续制定实施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发展,在加强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等方面出台实施一系列具体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此,有必要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并通过立法予以巩固下来,从法律层面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发展。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教育局负责开展起草工作,期间,经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有关工委汇报沟通,确定以法规性决定形式拟定本法规草案。随后,市教育局组织起草了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对法规草案送审稿予以初步审查修改,发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汕头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以及筛选吸收有关部门与单位的有益意见,经与市教育局充分协调、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经2019年10月25日的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三、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决定(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第一点明确促进和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总结我市近年来农村学前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在第二点至第四点确立了几项制度,主要有:一是要求市、区县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破解本行政区域内制约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普惠健康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二是要求市、区县政府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三是并要求区县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作出重点规定。四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农村幼儿园,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富余的中小学校舍举办幼儿园(班)。五是要求区县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建立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要求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等;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农村幼儿园。
(三)在第五点和第六点规范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和管理。一是明确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审批管理。二是从办园规模、场地、园舍,设备设施、消防、卫生保健、饮食、门卫值班室和幼儿接送车辆、收费和经费使用、家校联系等方面规范办园要求。
(四)在第七点和第八点规定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教研制度,配置学前教研员和开展教研活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置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学前教育,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幼教专干。强调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幼儿园课程等,促进农村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
(五)在第九点至第十一点规范农村幼儿园教师的配置和管理机制,从农村幼儿教师的配置、城乡幼儿教师交流、继续教育、工资标准、职称评定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在第十二点规定教育督导部门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督导要求,以及在第十三点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学前教育普惠健康规范发展工作的监督职能。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备案号:粤ICP备202540488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