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 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6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自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提供便捷交通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以及 “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高品质、多样化和差异性出行的经营模式,在各地逐步兴起,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完善、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条例修改工作,吴启煌常务副主任听取了法工委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工作要求。林平副主任参加立法调研和法制委会议,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为了把条例修改工作做深做实,找准主要问题,法工委制订了务实的立法调研方案,及时征求了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7月中旬,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审查意见以及立法咨询顾问反馈的修改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网信办、工信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9月22日,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局等8个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9月23日,法工委召开专场座谈会,听取了3家巡游车企业和2家网约车企业的负责人代表和司机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就修订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市交通运输局多次沟通研究,解决条例修改的重点难点问题。10月13日,法制委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称《修订草案修改稿》)。10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为了更好落实国家 “互联网+”行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法制委经研究,建议:一是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市场公平等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二是鼓励出租汽车向公司化经营方向发展,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出租汽车管理服务水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对区县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作了规定,考虑到这一规定属于政府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为了适应我市“放管服”改革以及行政职权调整的需要,建议删除这一款。
二、关于经营管理
一是规定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投放、限期使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合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取得人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后,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不得超过经营权期限和车辆使用期限(《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有关参数、性能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并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所有人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需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三是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信息提供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查后,应当及时反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客运服务
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不规范以及执法难、取证难问题,法制委经研究,一是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穿戴工作服饰,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向乘客议价、要价;二是增加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规范使用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得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篡改录音录像资料、变换录像头朝向;三是明确了营运数据信息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同时,针对各界高度关注的运价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巡游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定或者调整运价规则应当提前十五日通过其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在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大型宾馆、文化娱乐中心、大型居住区等乘客密集区域和地段,具备划设条件的,应当在道路以外位置划定巡游车专用候客区域;不具备划设条件的,可以在道路适当位置划定巡游车临时停车上下客停车位(《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二是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并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等媒体上进行公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对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二是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重新梳理,区分并明确了累计处罚满三次后吊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与直接吊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处理,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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