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正案
(草案)
一、将第五条中的“经济贸易”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删去“工商”、“质量技术监督”。
二、将第五条中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第七条、第四十条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
三、将第八条中的“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将第十条中的“三十日”修改为“十五日”。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并自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通知书及有关证据副本”修改为“并提交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文件及有关证据副本”。
六、将第十六条中的“处理决定”、“决定”、第二十一条中的“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裁决”。
七、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要求广告主提供国家、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修改为“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八、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市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专利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九、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十、将第四十九条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司法局组织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修改《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请示进行审查,发文征求了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人社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于2020年8月7日通过《汕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正案(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属于机构改革涉及的法规专项清理,因此主要针对涉及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因相关上位法变化,拟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内容也一并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机构改革,《条例》第五条中涉及的部分部门的名称和职责已发生变化,《条例》第十一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置为内设机构,因此对第五条和第十一条有关表述拟作相应修改。
(二)现行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因此对《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条有关表述拟作相应修改。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办理时限由原来的六个月缩减为三个月,因此对《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拟作相应修改;鉴于办理时限缩短,同时对第十条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和第十一条有关当事人请求中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条件拟进行相应调整。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拟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有关作出处理决定的表述修改为作出行政裁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改。《条例》第十七条涉及专利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规定与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一致,拟进行修改。
(六)因《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规定“没有列入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目录的事项,地市级及以下不宜开展相关评比表彰工作”,拟删除第二十五条有关市级专利奖的规定。
(七)因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精神不一致,拟删除第二十九条涉及政府优先采购的规定。
(八)因与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拟删除第三十六条有关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规定。
(九)因与《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资质管理的规定不一致,拟对第三十九条作相应修改,删除其中有关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核的规定。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今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侵权纠纷时不适用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因此拟删除第四十三条有关暂扣或者封存与侵权行为有关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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