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弃的充电电池、钮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一次性纸尿裤、餐巾纸、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教、培训、执法工作,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理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经费保障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相适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转运、处理相关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应当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管理,对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发布监测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的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旅游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督促,组织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督促旅游企业将引导游客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纳入导游考核内容。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保洁长效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公安、民政、卫生健康、邮政、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益广告宣传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刊播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按量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或者焚烧。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三)荧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家具,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也可以预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
(七)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园林绿化养护作业中产生的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作业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其他日常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置。
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并公布。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管理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案,明确并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按照设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投放(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投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活动场所管理责任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价格和联系方式,开展定点回收、上门回收和旧货捐赠、义卖以及交易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设置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设置规范要求: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 住宅区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收集)点,实现撤桶并点。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者住宅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和拆解点。
第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定期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定期收集、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二)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设备、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喷涂醒目的分类标识,车身和车内存放容器的主色调与收运的生活垃圾类型颜色标识相一致,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遗撒、滴漏,不得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并按规定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和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八小时。
第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处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和统计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厂)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将相关的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五)按照规定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以焚烧为主要方式处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不足或者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可以纳入现有焚烧设施处理。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置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处理,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拒绝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行政管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等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阻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破坏、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4月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 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2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立法,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和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的审议、审查意见,就修改《草案》开展以下调研工作:
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向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六区一县人大常委会书面发函,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上百条。二是召开立法座谈会。2021年3月9日至12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三场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直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生活垃圾分类6个示范片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企业代表等对《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专题研究。法工委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专门召集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的业务骨干就法规中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全程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市城管局的领导和同志参与调研、座谈。四是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联系,法工委就有关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定义、镇街行政处罚权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及时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支持,为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该《草案》创造良好条件。市人大常委会林平副主任对《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并参加多场调研、审议。
4月14日,法制委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称《草案修改稿》)。4月1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和名称
《草案修改稿》打破《草案》的分章设置,针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需要,删除了与有关法律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重复的规定,将条文从三十八条精简为二十四条,不搞“大而全”,力求务实有效管用。在小切口立法的基础上,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使法规内容与法规体例相适应。
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
鉴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草案》的相同规定。有委员和环资工委提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不宜区分城市和农村,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城乡实际情况统筹推进。考虑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规定:“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有基层单位提出,《草案》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比较笼统,不利于公众知晓和操作。法制委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对生活垃圾分类作了更加明晰、细化的规定,便于人民群众知悉掌握,遵照执行,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第二款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予以调整,以切合汕头生活垃圾分类的实际。
四、关于管理职责
有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中关于政府和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不够明确和具体,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制委经研究,《草案修改稿》第四条补充完善了市、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并对镇街、村居承担的属地管理职责作了更加具体和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增加了教育、文广旅体、农业农村相关部门的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协管部门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
五、关于宣传教育
有意见提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教育引导非常重要。法制委经研究,《草案修改稿》将《草案》第五章宣传教育的内容前置,进一步充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措施。在第六条专列一款,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同时,创设“公众开放日”制度,规定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以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有委员提出,《草案》第十六条对分类投放的要求过于笼统,不利于实践操作。法制委认为,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首要环节,事关千家万户,也是整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法制委经研究,《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做了如下补充修改: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或者焚烧。二是明确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三是回应现实生活中的口罩处置需要,规定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其他日常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置。
七、关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作了规定。法制委、法工委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并公布”,不与省的条例相重复。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明确五项职责,并设置改正和报告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区、县主管部门和镇、街予以处理。(第十条)
八、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垃圾分类要求
为适应举办亚青会等大型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制委经研究认为,应当明确大型活动承办方对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管理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活动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九、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
为了更好地指导市民规范开展生活垃圾投放,打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最后一公里,法制委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政府应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
有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条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操作。法制委研究认为,有效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解决收集容器哪里有的问题,这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收集容器。该条还规定,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十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衔接,《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分别补充细化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环节的具体内容,如规定“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喷涂醒目的分类标识,车身和车内存放容器的主色调与收运的生活垃圾类型颜色标识相一致,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明确具体工作要求。此外,根据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汕头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对厨余垃圾的处理作了规定:“生活垃圾以焚烧为主要方式处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不足或者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可以纳入现有焚烧设施处理。”
十二、关于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为了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草案修改稿》一是明确,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明确,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适应行政处罚法实施和简政放权改革、基层治理实际需要,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等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四是回应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秩序和生活垃圾设施行为的立法需求,规定:“违反本规定,阻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破坏、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源头减量虽然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密切相关,考虑到《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且《草案》第二章的相关内容基本与其重复,法制委建议将我市立法的重点放在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这四个环节。为此,《草案修改稿》对《草案》第二章作了删除。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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