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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综合保税区条例(草案)》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经济特区综合保税区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汕头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
综保区的范围依据国务院的批复确定。
第三条 综保区遵循开放引领、创新驱动、量质并举、效益优先的原则,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调、区港联动、高质量发展的开放型经济先行区。
第四条 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执行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综保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有关综保区的促进和优惠措施,支持综保区建设与发展,完善综保区周边交通和必要的生活配套等设施,引导符合综保区功能定位的优质项目向综保区集聚发展。
第八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和市赋予的权限负责综保区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综保区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制定、实施综保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综保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
(三)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推进综保区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工作;
(四)负责综保区园区建设、投资贸易、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促进、安全生产,以及财政、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五)协调配合海关、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驻区单位在综保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国家、省和市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和综保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综保区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综保区管理机构实施。
调整由综保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职权,由市人民政府实行清单式管理。
第十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需求,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未赋予综保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不由综保区管理机构承接的公共服务事务,由相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管理、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市和综保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将审批权限调整由综保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应当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综保区派驻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法委托综保区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三条 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综保区内的城市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等工作由综保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综保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综保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支持综保区自主安排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取得的各项收入和资金。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及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八条 综保区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禁止商业房地产开发。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综保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九条 综保区内的国有土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施供应;探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带方案出让等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第二十条 综保区的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由综保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批准的供地方案,由综保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综保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
支持综保区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引导区内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用地,引入优质产业项目。
对综保区内已批未建的土地,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严格闲置土地处置。
第二十二条 综保区实行区域综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依据。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综保区依托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政策宣传,根据功能定位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发展跨境电商、保税研发、市场采购、融资租赁、全球维修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综保区实际,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产业扶持措施,涉及综保区范围的,应当征求综保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搭建平台,加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对接,满足区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在综保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八条 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实行封闭管理。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综保区,应当经指定通道通行,自觉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支持相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
第二十九条 综保区应当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区内企业提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一)制定并公开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为企业提供代办等服务。
(二)牵头建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一个窗口、一个平台、一次申报、一次办结”。
(三)加强综保区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为企业投资经营和通关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建立企业挂点服务长效机制。通过一对一精准服务、分批服务和集中服务等多种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做到有求必应,无需勿扰。
(五)建立投诉协调机制,及时受理或者协调处理各类诉求和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综保区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聘用政务服务人员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合理确定薪资报酬。
第三十一条 综保区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该制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外,综保区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三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听取驻区单位和区内企业、个人对综保区工作的建议,并及时根据相关建议研究改革创新措施。
第三十四条 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第三十五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汕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为中央驻汕单位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建议,争取上级支持在综保区先行先试。
第三十六条 综保区的创新活动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制定的规章的,综保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及时作出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经批准或者授权的政策制度创新、业务试点和改革项目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市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综合保税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汕头综合保税区的前身是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于199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发展近三十年来,保税区在实践中摸索出以出口加工带动保税仓储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道路,区域经济逐步发展壮大。2020年3月2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整合升级为汕头综合保税区,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平台支撑。为及时总结保税区发展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为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时,将综合保税区立法项目列入正式项目予以推进。通过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明确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创造一个高效便捷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立法过程和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综合保税区条例》是2021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正式项目。2020年12月,起草责任单位保税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上报了《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审查,发文征求了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海关、市税务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等36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汕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局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贵阳、舟山、天津、深圳等地立法经验,经与保税区管委会共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整合优化为汕头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20〕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20〕33号)等。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明确综保区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为综保区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保障
1.明确综保区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综保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和市赋予的权限负责综保区管理工作,履行六方面主要职责(第八条);并要求综保区管理机构制定公布权责清单(第十四条)。
2.为依法调整行政职权提供法规依据。一方面,规定市和综保区所在区政府应当将综保区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综保区管理机构实施。调整实施的行政职权,由市政府实行清单式管理(第九条)。另一方面,规定综保区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需求,依法报批后实施(第十条)。
3.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条例(草案)》要求市和综保区所在区政府将审批权限调整由综保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应当做好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备条件的,可派驻执法人员或者实行委托执法(第十二条)。明确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职权,综保区管理机构应主动配合做好衔接落实;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三条)。
4.强调综保区所在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综保区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一是规定综保区所在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有关综保区的促进和优惠措施,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综保区建设与发展,完善综保区周边交通和必要的生活配套等设施,引导符合综保区功能定位的优质项目向综保区集聚发展(第七条)。二是规定必要的协调沟通机制。包括:市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综保区所在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第十六条)。综保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汕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争取上级支持在综保区先行先试(第三十五条)。
(二)强化用地保障,促进综保区开发建设提速
1.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强调综保区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禁止商业房地产开发。市政府根据综保区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综保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第十八条)。
2.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发展,规定综保区内的国有土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供应;探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带方案出让等灵活多样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第十九条)。
3.强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综保区规划面积仅为2.69平方公里,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条例(草案)》规定综保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支持综保区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包括引导区内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用地,引入优质产业项目;对综保区内已批未建的土地,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严格闲置土地处置(第二十一条)。
4.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定综保区实行区域综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依据。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第二十二条)。
(三)明确发展定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1.明确定位,推动产业发展。一是规定由综保区管理机构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由综保区管理机构搭建平台,加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对接,满足区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第二十六条)。
2.在规定综保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同时,要求综保区管理机构支持监管部门优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费用(第二十八条)。
3.多措并举打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包括制定公开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建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加强信息标准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立企业挂点服务长效机制和投诉协调机制等(第三十条)。
4.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该制度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强调除依法纳入目录清单的项目外,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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