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9月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会议:
上半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工委与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协同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努力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好备案审查职责提供坚实保障。现将今年上半年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
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5件,为《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按要求在法规文件公告后及时上报备案。暂无单独报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暂无呈请广东省人大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二、今年上半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法工委全面落实“有件必备”要求,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联系沟通,督促其按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审查了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件:
1.《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1年1月13日报送备案。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该文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政策文件并借鉴广州、大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对2004年1月市政府出台的规章《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修改。
2.《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2021年1月16日报送备案。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放权强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提升区(县)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向区(县)下放市级行政管理事项问题。《决定》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同时还借鉴了省政府下放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做法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
3. 《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2021年1月25日报送备案。2019年底,我市被确定为广东省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城市,全面推进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在行政裁决立法方面先行先试,为国家、省推进行政裁决程序制度建设探索可行做法。制定该项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重要部署的要求,也是我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提供示范的有益尝试。该文件借鉴相关专业领域行政裁决制度文件,参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3月28日报送备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民法典和机构改革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部署对《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和《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三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5.《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2021年4月19日报送备案。2020年9月,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决定新增17家市场开展第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成功获批。该文件旨在加快宝奥国际玩具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工作,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制度形式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行规范管理,在出口秩序、监督管理、产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进行细化,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有序发展。
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4月28日报送备案。该文件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水平,全力争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旨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方面进行建章立制,进行规范管理。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
7.《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报送备案。该文件决定对《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和《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两个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旨在维护法治统一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文件制定机关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备义务,基本做到了纸质文件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电子报备实现常态化。
经审查,上列规范性文件未发现明显不合法、不适当情形,基本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上半年未收到有关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
(二)专项清理工作情况
1. 今年3月,法工委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后,迅速对汕头市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对需要清理的31部经济特区法规列明21个责任单位,对需要清理的9部地方性法规列明7个责任单位,发出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对清理工作作出统一部署,详细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清理工作。法工委对各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分析,对涉及的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研究。经综合审查,拟保留经济特区法规30部,适时修改经济特区法规1部:《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没有发现现行地方性法规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同时,法工委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现行有效决议、决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没有发现有关决议、决定涉及行政处罚内容。
2.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根据汕头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印发的《汕头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监督专题组工作方案》安排,法工委联合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指导开展涉及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该项清理工作正在持续开展。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市发改函〔2021〕108号)要求,对18个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建议废止《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其余均无不一致情形,予以保留。
(三)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
6月份,法工委认真办理市委办发来征求意见的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的备案报告,及时将意见反馈市委办。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法工委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省人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开展,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9月底前,完成修改《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把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
(二)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备案审查规范化水平
认真落实“有件必备”的要求,督促文件制定机关严格落实报送备案范围、工作要求等规定,及时核查纠正迟报、漏报等不规范报备行为,发现未按要求报备的,及时进行提醒。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抓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和电子报备工作。
(三)坚持守正创新,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适应立法和监督工作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主动审查,及时提出高质量的审查意见。对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专项审查。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对于审查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增加审查实效。加强备案审查理论和实务研究,推动理论与实务相互促进。
(四)深化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整体水平
密切与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做好区(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服务指导,督促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备案审查人员。加强与市“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服务,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共同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