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林地、苗圃、公园、绿地;
(八)体育场馆、影剧院、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二、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主管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本决定的实施。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
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及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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