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草案)》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侧立面(含屋面)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备。
第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体现城市时代风貌,融合自然与人文特色,遵循安全、美观、绿色、整洁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方法,对建筑物外立面提出规划管控要求。
第七条 城市设计内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指标中。
第八条 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应当符合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物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等同步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擅自改变的,不得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条 城市内海湾、山前地区、滨水地区、重要公园广场、生态廊道等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地区,应当对建筑物的高度和面宽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和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外立面,鼓励因地制宜实施屋顶绿化、桥体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等形式的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公共艺术性。
第十二条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附着于建筑物外立面的管道、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不得凌空架设。
第十四条 在新建建筑物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与建筑主体风格保持协调,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
第十五条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载体、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景观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临街一侧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建筑物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
空调设备应当放置于空调外机位;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系统,不得直接排放至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七条 建筑物外立面施工应当采用安全、耐久、绿色的外装材料,并采取抗震、防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
鼓励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建筑物外立面施工。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外立面进行必要清理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及公共利益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建筑物所有人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物外立面的改造提升。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既有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改造提升的,应当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影响市容的非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增加使用面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七)其他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代管人负责;没有代管人的,由使用人负责。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物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破损、脱落、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刷、更换、维修;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防止他人靠近的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以及重点区域街景整治等特殊情况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治理,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立面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妥善维修、养护;对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业主就建筑物外立面维修、养护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介入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建筑物外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介入,督促相关管理责任人履行维修义务。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的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涉及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维护费用,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除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公共物业收益等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中列支,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
第二十六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共有部位发生脱落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业主立即维修,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业主仍未采取措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代修费用直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的代修费用及缴付期限一并告知,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业主逾期未缴付应付费用,经催告仍未缴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的,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既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元素,也是展现城市特色、彰显时代风貌、传承城市历史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大力开展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使得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缺乏建筑物外立面管理领域的专门规定,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方面仍存在短板,管理职责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筑物外墙脱落、擅自破坏外立面安全整洁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何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我市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在建筑物外立面管理领域运用特区立法权,总结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提升经验,创新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规制,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过程和依据
2021年5月,起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向市政府上报了《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审查,发文征求了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24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汕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征集意见。
由于该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办理过程中,市司法局将该项立法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力争通过立法破解管理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6月15日,市司法局联合市住建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的意见;7月16日,前往部分居民小区实地调研,了解小区物业开展建筑物外立面维护有关情况。同时,通过公众号开展立法问卷调查,进一步拓宽意见征集渠道,广泛了解市民群众对我市建筑物外立面立法需求,共收集有效问卷反馈298份。
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借鉴厦门、青岛等城市立法经验,修改形成《规定(草案)》。2021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规定(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发挥规划设计引导性作用,从源头强化对建筑物外立面管控
1.着眼源头,强化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控,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的有效衔接。一是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方法,对建筑物外立面提出规划管控要求(第六条);二是明确城市设计方案有关建筑物外立面的管控要求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指标中(第七条)。三是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物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等同步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需变
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擅自改变的,不得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第九条)。
2.针对部分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包括:要求对城市内海湾、城市公园广场等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地区建筑物的高度和面宽进行控制(第十条);鼓励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和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外立面实行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公共艺术性(第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二)实施精细化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美观和安全
针对我市建筑外立面存在的管线布设、附属设备放置、防护安全设施安装不规范,影响市容景观观瞻和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的问题,《规定(草案)》结合管理实际,对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的设置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一是管道、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不得凌空架设(第十三条);二是在新建建筑物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与建筑主体风格保持协调,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第十四条);三是设置广告载体、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第十五条);四是在建筑物临街一侧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采取隐蔽措施;空调设备应当放置于空调外机位,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系统,不得直接排放至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第十六条);五是列举了若干常见的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公众遵守和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第二十条)。
此外,结合目前我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际,《规定(草案)》坚持以人为本,未对既有建筑物外立面存在问题作一刀切规定,而是规定由市、区(县)政府根据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及公共利益需要,逐步推进外立面的改造提升,并要求改造提升时应当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九条)。
(三)综合施策,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为了加强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方管理维护责任,预防建筑物外墙脱落等高空坠物隐患发生,保障公共安全,《规定(草案)》作如下规定:
一是在提升建筑安全性能上,新建建筑物外墙饰面采用安全、绿色的外装材料,并采取抗震、防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第十七条)。
二是围绕建筑物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厘清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人责任,建立日常检查制度,要求管理责任人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清洗、粉刷、更换、维修;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专门针对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维护进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包括: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日常的巡查和维修养护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就外立面维护管理问题遇到困难时可以请求居委介入协调,发生安全隐患时居委应当督促维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涉及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维护费用列支及分摊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共有部位发生脱落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措施,该类情形的处理也是目前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一方面明确了居委会在该情况下可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另一方面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主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可作出代为维修的决定,代修费用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由业主依法分摊;业
主逾期未缴付应付费用,经催告仍未缴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鉴于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行为基本可归结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在责任追究上可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外立面后期维护问题上,此次立法的重点在于厘清相关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推动外立面安全隐患的解决,因此草案未增设或者重复规定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草案)》的审查意见
按照《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的安排,8月2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环境资源工委在常委会陈向光副主任带领指导下,对《规定(草案)》进行认真审查。8月下旬发函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征求意见建议;10月13日、22日、27日先后组织开展3场立法调研活动,实地察看我市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情况,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情况汇报,征求部分人大代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等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环境资源工委对《规定(草案)》和各方意见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事关城市环境品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是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创文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如管理职责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筑物外墙脱落、擅自破坏外立面安全整洁的现象等。制定《规定(草案)》,将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提升到法律层面,既可以补齐管理短板、回应百姓关切,也可以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制定《规定(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看法
《规定(草案)》立法目的明确,立法依据充分,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市实际,总体上是可行的,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三、有关意见建议
(一)关于《规定(草案)》的总体意见建议
《规定(草案)》共二十九条,篇幅简短,内容全面,总体符合精简立法、小切口立法原则,但仍可进一步精简,如第六、第七、第八条内容均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可以合并为一条;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内容均为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维修费用相关规定,可以合并为一条。建议在下阶段立法审查中,对《规定(草案)》再作精简,提高法规的针对性。有关法规制定要借鉴深圳、厦门等城市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此次初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大代表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包括对第七条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管控要求的“城市设计内容”予以列举;对第十条“重要的公共空间”予以列举,增加对重要干道、沿江建筑物外立面的管控规定;对第二十一条三种人都缺失的特殊情形进行补充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相关内容作出补充规定,明确不能存在违建,建筑物交付使用后不能随意改变原有功能,建筑物内立面应同步管理,内部二次装修须建立审批制度,房地产建设要带精装修等。以上意见,建议在下阶段立法审查中进行研究论证、合理吸纳,使规定更加完善。
(三)关于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的意见建议
《规定(草案)》有关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比较简单,仅用第二十七条进行了概述,既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没有列举具体处罚措施。为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推诿、扯皮情况,建议完善法律责任部分相关规定,对执法主体予以明确,对一些常见情形的处罚措施予以列举,包括建筑物外墙脱落伤人、擅自破坏外立面安全整洁等,确保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行、管用。
(四)关于立法意见征集和宣传引导的意见建议
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事关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离不开广大市民和管理责任人的支持和配合,规定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征求市民、镇(街)和居委会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意见征集更加接地气,实际操作更加可行。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全面提高市民和管理责任人的法律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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