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规定(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1月19日
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放区域、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林地、苗圃、公园、绿地;
(八)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 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焰火燃放管理】 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五条【组织实施】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主管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
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内,应当及时劝阻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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