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电子邮箱:strdfw@163.com
(三)传真:0754-88565786
(四)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
(草 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创建、保护、传承和发展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潮汕菜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创建、保护、传承和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融合发展,根植本地、向外拓展以及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实施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将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
第五条【特色品牌名录】鼓励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定期审查、动态抽查、公众监督、限期整改、撤销评定等优胜劣汰的动态复核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复核结果。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具体编制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宣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进驻园区、政府采购、不动产租赁等方面对潮汕菜特色品牌给予支持。
第六条【特色品牌发展状况调研】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状况,引导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创建特色品牌,发展连锁经营,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支持有市场前景和有利于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的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发展。
第七条【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建立行业组织和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
鼓励和支持潮汕菜行业组织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规范发展,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标准化建设一】潮汕菜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根据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需要,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潮汕菜行业组织、烹饪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研究制定潮汕菜标准化建设机制,加强标准体系的规划。
第九条【标准化建设二】鼓励潮汕菜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潮汕菜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潮汕菜特色品牌标准化建设扶持措施,推动潮汕菜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制定、实施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促进潮汕菜在质量和安全、产品分类、品质评价检测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产业带动品牌创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通过规划建设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菜篮子”基地、预制菜产业园、品牌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带货孵化基地、美食街、文化旅游平台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集群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单位为潮汕菜经营者创建特色品牌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第十一条【非遗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带动品牌创建】鼓励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注册经营性商标,发展潮汕菜特色品牌。
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进入相关产业园区投资经营潮汕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在烹饪、市场营销、餐饮服务等方面加强潮汕菜人才职业教育和培训,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校企合作。支持有关学校采取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完善场地设施和实训工位、建设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措施,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合作,提高培训培养能力;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参与联合办学,合作建设潮汕菜产学研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学徒制培训。
鼓励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授徒传艺。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鼓励以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需求为导向优先引进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支持用人单位举荐、引进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中华技能大奖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及其指导老师,以及发展潮汕菜特色品牌的紧缺急需人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支持采取项目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方式集聚发展潮汕菜特色品牌所需人才。
第十四条【人才评价和激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潮汕菜人才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方式,探索体现潮汕菜特色的专业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对在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中有较大影响、业绩成果突出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奖励。
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职业技能竞赛、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动厨艺交流和岗位练兵。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供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相关的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就业岗位,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财政支持】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已经设立的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采取设立发展引导基金、财政扶持或者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参与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具体措施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开发适合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信贷投入。
鼓励保险机构做好潮汕菜食材生产灾害保险服务。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潮汕菜食材经营者参加相关灾害保险。
第十七条【用地支持】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的用地需求。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地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对拟入驻有关产业园区且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工业项目、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潮汕菜工业项目,其用地供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或者该宗土地的取得成本。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支持】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鼓励措施,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潮汕菜申报地理标志。
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潮汕菜地理资源普查,引导取得地理标志且有一定资源优势、产业规模和市场知名度的潮汕菜率先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潮汕菜行业组织应当引导经营者把地理标志作为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挖掘、培育地理标志产品。
鼓励潮汕菜经营者实行地理标志商标和自有注册商标双品牌模式。
第十九条【文化保护传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的文化保护与传承,对涉及的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运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编撰发行潮汕菜书籍,制作潮汕菜影视作品,设立潮汕菜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潮汕菜历史、制作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挖掘、记录、整理和宣传弘扬潮汕菜文化,开展潮汕菜学术研讨。对已出版发行的潮汕菜书籍和影视作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潮汕菜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申报潮汕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支持潮汕菜经营者申报国家或者地方“老字号”。
对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以及被认定为国家或者地方“老字号”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一条【展示和交流合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鼓励措施,推动在主要旅游景点设立以潮汕菜特色品牌文化展示为主题,集餐饮和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文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展示场所;推出具有潮汕菜特色品牌的旅游项目和沉浸式体验场景;利用潮汕菜特色品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展海内外潮汕菜的文化和人才交流。
鼓励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利用文化节、旅游节、展销会以及乡村旅游等平台设置潮汕菜特色品牌展示窗口。
鼓励潮汕菜经营者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向海内外输出潮汕菜特色品牌。
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参加国际国内重大美食节、比赛等交流活动,对获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二条【执法监管保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潮汕菜产品质量追溯协作机制,及时发布市场流通领域的潮汕菜产品质量信息。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对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举报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一般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对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粤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扩大就业,推进乡村振兴和传承弘扬粤菜文化,省人大常委会着手开展促进粤菜产业发展的立法工作,并在年初统筹安排三个地级市分别同步开展广府菜、潮汕菜、客家菜的立法工作,其中,我市负责制定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并将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为此,有必要发挥立法权优势,结合贯彻落实“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和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等决策部署,从立法环节发力,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加强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市人社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对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发送各区(县)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汕头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两场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莅会指导,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以及市餐饮业协会和多家潮汕菜经营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充分考虑采纳有关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2年6月10日的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以及《广东省粤菜产业发展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法规适用范围
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创建、保护、传承和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二)组织管理架构
一是要求市、区(县)政府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实施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将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第一款)。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特别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借鉴福州市闽菜技艺保护立法经验,要求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制度并实行动态复核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复核结果;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宣传。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市场前景和有利于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的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发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和第六条)。
(三)若干具体促进措施
一是重视标准化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包括:市政府根据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潮汕菜标准化建设机制,加强标准体系的规划。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扶持措施,推动潮汕菜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制定、实施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促进潮汕菜在质量和安全、产品分类、品质评价检测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第八条、第九条)。
二是推动以产业和文化带动特色品牌创建。主要包括:通过规划建设若干产业和文化平台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集群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单位为经营者创建特色品牌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注册经营性商标,发展特色品牌。明确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进入相关产业园区投资经营潮汕菜的,可以给予扶持(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强化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中涉及的人才、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市场要素保障,包括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财政和金融支持,用地供应,地理资源普查、地理标志申报和地理标志商标等方面(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四是突出文化保护、传承、展示、交流与合作。主要包括:加强对潮汕菜的文化保护与传承,对涉及潮汕菜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鼓励编撰发行潮汕菜书籍,制作潮汕菜影视作品,设立潮汕菜文化展示场所,挖掘、记录、整理和宣传弘扬潮汕菜文化,开展潮汕菜学术研讨;支持潮汕菜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申报国家或者地方“老字号”;推动设立潮汕菜特色品牌展示场所;推出具有潮汕菜特色品牌的旅游项目和沉浸式体验场景;利用潮汕菜特色品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展海内外潮汕菜的文化和人才交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设置潮汕菜特色品牌展示窗口;鼓励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向海内外输出潮汕菜特色品牌;等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四)执法监管保护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潮汕菜产品质量追溯协作机制,及时发布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对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举报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条)。
关于《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
(草案)》的审查意见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粤菜省市协同立法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潮汕菜立法工作,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项天保同志在省人大工作部署会后第一时间向市委汇报,并专门召集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市人大社会委、法制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立法工作进行研究,将潮汕菜立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6月10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市人大社会委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查。
阶段来,常委会副主任陈伟波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部署,带领市人大社会委、法制委全程参与省市协同立法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提前介入,做好法规草案起草的协调推进工作。一是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明确组织领导、任务分工、时间安排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等,确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单位完成起草工作;市人大社会委、法制委提前介入,指导、督促做好法规起草工作,确保条例立法工作高效保质进行。二是及时做好与省人大沟通汇报工作。按照省人大有关通知要求,组织并参加收看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粤菜产业发展和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部署会和两场粤菜立法工作视频会,并将我市在协同立法中潮汕菜立法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汇报材料,上报省人大社会委,主动争取省人大的支持和指导。三是做好与法规起草单位的衔接沟通工作。及时将常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传达到起草单位,同时又将起草单位的意见建议反馈回来,使法规草案从一开始就有较强的针对性。第二、全程参与,认真做好《条例(草案)》初步审查有关工作。社会委在做好立法相关协调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法规初步审查工作,会同法制委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组织召开并参加7场座谈议。3月4日,组织召开立法工作部署会。3月11日、3月15日、4月2日分别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5月18日组织召开立法推进会,6月1日组织召开立法调度会,认真听取法规起草进展情况汇报,并就做好立法工作提具体要求。7月6日召开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企业、大专院校相关人员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建议。二是组织并参加3次立法调研活动。3月23日,赴澄海区狮头鹅养殖基地和相关企业调研;4月21日,赴澄海日日香、龙湖老潮兴食品公司开展立法调研;5月24日,前往汕头市冠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李老二食品产业园、广东省粤东技师学院进行调研,听取部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及有关潮菜专家对潮汕菜立法的意见建议。三是书面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
社会委依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制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潮汕菜作为粤菜的分支,参与省市协同立法,从潮汕菜特色品牌的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的“小切口”入手,为潮汕菜立法,必将对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二是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省委推动“粤菜师傅”高质量发展部署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粤菜师傅”工程在助力“六稳”“六保”、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传承弘扬粤菜文化中的作用。三是落实粤菜省市立法的工作部署。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粤菜产业发展和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部署会,决定为粤菜产业发展立法,并采用“1+N ”的立法模式,并统筹安排汕头、潮州、梅州市等分别就本地特色菜系产业同步开展立法。四是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的需要。市委提出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以及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等决策部署,而潮汕菜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家乡味道,已发展成独具潮汕文化特色、驰名海内外的著名菜系,成为汕头的文化符号和国际名片。因此,尽快制定《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为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了与上位法不抵触、不冲突的原则,学习借鉴外地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发展潮汕菜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而成,《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形成了我市潮汕菜特色品牌创建、培养、传承、保护等基本制度体系,《条例(草案)》总体上合法可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进行审议。
三、关于《条例(草案)》部分条文修改的意见建议
1、第十六条,建议“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开发适合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议“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潮汕菜食材经营者参加相关灾害保险。”修改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潮汕菜食材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相关灾害保险。”
2、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地理标志商标”修改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是删去“集体商标”,只保留“地理标志商标”的表述。
3、第十九条,“对已出版发行的潮汕菜书籍和影视作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建议明确划定可追溯的出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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