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发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引领作用,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进乡村振兴和“粤菜师傅”人才培养,促进潮汕菜产业发展,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创建、发展、保护和传承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潮汕菜,也称潮菜、潮州菜,是指形成、发展于潮汕地区,体现潮汕烹饪技艺和饮食文化的特色风味菜。
本条例所称潮汕菜品牌,包括潮汕菜名品(名菜、名点、名小吃)或者名店。
本条例所称潮汕菜特色品牌,是指经市商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相关评定办法评定并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目录的潮汕菜品牌。
第三条【组织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潮汕菜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参与传递市场信息、组织维护经营秩序、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保护等工作。
潮汕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规范和市场引导,建立行业自律体系,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潮汕菜行业协会以及经营者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资金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采取财政扶持或者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产灾害保险服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相关灾害保险。
第六条【评定办法及目录编制】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定潮汕菜特色品牌,并编制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
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价、公示、认定等程序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办法和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编制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特色品牌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潮汕菜品牌经营者可以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评定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
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潮汕菜特色品牌,由市商务部门颁发证书、授予牌匾。证书、匾牌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名品或者名店名称、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品牌创建支持】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潮汕菜特色品牌,有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进驻园区、政府采购、不动产租赁等方面给予支持。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在广告宣传、说明书、展览展示等业务活动中使用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字样或者标志。汕头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汕头日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媒体可以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开展潮汕菜特色品牌宣传报道。
第九条【产业带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规划建设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菜篮子”基地、预制菜产业园、品牌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带货孵化基地、美食街、文化旅游平台等潮汕菜集聚区,引导和支持潮汕菜品牌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集群化发展。
第十条【用地支持】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园公共服务配套功能,引导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入驻产业园,发挥特色农业优势和潮汕菜特色品牌优势,推进潮汕菜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对拟入驻有关产业园区且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工业项目、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潮汕菜工业项目,其用地供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或者该宗土地的取得成本。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地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食材基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保护潮汕菜特色品牌优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扶持狮头鹅、紫菜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和南澳牡蛎、金玉三捻橄榄、潮阳姜薯、达濠鱼丸、潮汕橄榄菜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推动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发展,建设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潮汕菜特色品牌原辅食材种植、养殖生产供应基地。
鼓励和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创办果蔬种植基地、家禽家畜以及水产品养殖基地、调味品生产基地,推动绿色食材供应基地建设,提供无公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原辅材料。
第十二条【品牌预制菜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开发以本地区农副产品和水产品为主要原辅材料的预制菜。根据本地特色农业和潮汕菜特色品牌优势,扶持、培育海鲜等水产类、卤味等禽畜类、丸类等特色菜肴类、橄榄等新鲜果蔬类、红桃粿等粿品类的潮汕菜特色品牌预制菜和示范企业,推动潮汕菜预制菜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数据平台,整合潮汕菜特色品牌全链条数字资源,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数字资源目录,实现潮汕菜特色品牌数据的统一归集,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数据平台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潮汕菜特色品牌基础设施项目,加大潮汕菜特色品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推进中央厨房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产品质量追溯协作机制,及时发布市场流通领域的潮汕菜特色品牌产品质量信息,鼓励有资质的单位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和引进】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在烹饪、市场营销、餐饮服务等方面加强潮汕菜人才职业教育和培训,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的人才培养保障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采取增设潮汕菜相关专业课程、完善场地设施和实训工位、建设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措施,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合作,提高培训培养能力;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参与联合办学,合作建设潮汕菜产学研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学徒制培训。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采取咨询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引进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中华技能大奖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及其指导老师,并在科研、配套经营、重大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粤菜师傅”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和星级“粤菜师傅”授徒传艺。
第十五条【人才评价和激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潮汕菜人才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方式,开发体现潮汕菜特色的专业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开展星级“粤菜师傅”申报和评选活动,建立健全星级“粤菜师傅”激励机制;对在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人才项目和荣誉。
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职业技能竞赛、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动厨艺交流和岗位练兵。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供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相关的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就业岗位,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连锁经营,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做好著作权的使用、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潮汕菜地理资源普查,采取鼓励措施,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潮汕菜原辅材料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潮汕菜相关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潮汕菜经营者把地理标志作为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和其他专用标识,提高潮汕菜知名度。
第十七条【文化保护传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的文化保护与传承,对涉及的烹饪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运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编撰出版潮汕菜书籍,制作潮汕菜视听作品,设立潮汕菜的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潮汕菜历史、潮汕菜菜谱和烹饪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挖掘、记录、整理和宣传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开展潮汕菜学术研讨。对出版发行的潮汕菜特色品牌书籍和视听作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老字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培育潮汕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潮汕菜烹饪技艺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注册经营性商标,发展潮汕菜特色品牌。
商务部门应当挖掘老字号文化资源,开发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老字号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潮汕菜依法申报国家或者地方老字号。
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大师工作室进入相关产业园区投资经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有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展示推广和交流合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建设潮汕菜美食文化城(街),在小公园开埠区等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育活化中融入潮汕优秀饮食文化,利用文化节、旅游节、展销会以及乡村旅游等平台展示推广潮汕菜特色品牌。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下列活动:
(一)举办潮汕菜烹饪技能大赛等潮汕菜特色品牌主题活动,结合潮剧、潮乐、工夫茶、潮汕工艺、潮汕民俗等传统文化,积极传播、推广潮汕优秀饮食文化。
(二)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充分利用潮商和海外华侨的商业网络资源,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培训潮汕菜人才等方式,向海内外输出潮汕菜特色品牌。
(三)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参加国际国内重大美食节、比赛、展会等交流活动,促进本土饮食文化与外来饮食文化融合发展,提高潮汕菜国内国际市场参与度,对参加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四)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潮汕菜文化交流,合作开发经营潮汕菜,扩大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区域协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潮州市、揭阳市等同为潮汕菜所根植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的区域协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自我管理】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誉,不得有损害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投诉举报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潮汕菜特色品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潮汕菜特色品牌的;
(二)擅自改变评定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品或者名店的;
(三)利用潮汕菜特色品牌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损害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誉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管,对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参照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潮汕菜品牌的促进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10月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良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7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粤菜师傅”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潮汕菜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规修改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对《草案》修改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
初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就《草案》修改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刊登《草案》及其说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立法咨询顾问、7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多渠道全方位征求意见建议。二是召开立法座谈会。8月17日、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两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星级“粤菜师傅”名厨、潮汕菜品牌代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对《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就《草案》涉及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就《草案》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研究,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力求法规务实管用,符合我市实际。四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省市协同立法的工作部署。《草案》作为省市“1+N”协同立法项目,为保障协同立法任务有效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足本地实际,主动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8月9日至8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期地方立法工作培训班暨粤菜发展促进省市协同立法实务研讨班,汇报我市参与协同立法和《草案》修改情况。8月31日至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莅汕考察潮汕菜立法工作并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指导法规修改工作。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贯彻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潮汕菜特色品牌存在的问题开展立法,力求解决制约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的体制机制和要素保障问题。二是坚持务实管用。注重充实相关措施内容,做到措施明确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三是突出汕头特色。紧贴汕头实际与潮汕菜发展的具体情况,确保法规内容具有汕头辨析度。四是遵循省市协同立法要求。从汕头实际出发,落实省条例的框架内容,着重解决我市实际问题,做到各有侧重、紧密衔接。
10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称《草案修改稿》)。10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发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引领作用,法制委员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发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引领作用,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进乡村振兴和‘粤菜师傅’人才培养,促进潮汕菜产业发展,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为明确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内容与范围,根据市人大社会委和市相关部门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就“潮汕菜”、“潮汕菜品牌”、“潮汕菜特色品牌”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完善了法规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同时,为了体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草案修改稿》还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潮汕菜品牌的促进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创建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市相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的建议,为确保潮汕菜特色品牌制度落地落实,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稿》从五个层面完善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创建:一是明确了潮汕菜特色品牌的组织管理(第三条);二是规定了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的资金保障(第五条);三是要求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定潮汕菜特色品牌,明确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原则、程序和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编制(第六条);四是明确潮汕菜特色品牌申请评定的对象以及特色品牌证书、牌匾的颁发(第七条);五是规定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对品牌标志的使用和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潮汕菜特色品牌创建支持措施(第八条)。
三、关于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发展
根据市相关部门、市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的意见,为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引领带动潮汕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稿》从六个方面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发展:一是完善潮汕菜聚集区规划建设推动品牌创建的相关内容(第九条);二是完善产业园配套功能,引导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入驻产业园(第十条);三是培育潮汕菜特色品牌优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推动绿色食材供应基地建设(第十一条);四是扶持潮汕菜特色品牌预制菜和示范企业,推动潮汕菜预制菜产业发展(第十二条);五是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数据平台,合理规划建设潮汕菜特色品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第十三条);六是细化了潮汕菜人才培养引进和评价激励的相关条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关于潮汕菜特色品牌的保护
根据市人大社会委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的建议,为加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保护,《草案修改稿》从五个方面作出规范。在行业监管方面,明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规范发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整合、充实潮汕菜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完善了地理标志的表述(第十六条);在自我管理方面,要求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二十一条);在社会监督方面,完善了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在执法监管与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损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法律责任,明确有关部门执法监管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潮汕优秀饮食文化的传承推广
为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修改稿》优化了潮汕菜特色品牌的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整合了潮汕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老字号的内容并作了细化规定(第十八条)。同时,结合潮汕传统文化,立足汕头丰富潮商资源,完善了潮汕菜展示推广和交流合作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
六、关于省市协同立法的规定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市协同立法的部署,紧密衔接《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着重解决我市实际问题,《草案修改稿》精简了潮汕菜标准建设的内容(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的区域协作机制(第二十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相关条文作了整合、条序作了调整,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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