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5月24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电子邮箱:strdfw@163.com
(三)传真:0754-88565786
(四)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实行民主集中制】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会议要求】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会议召集和出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程和日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会议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旁听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程和议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会议形式及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人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会议信息化建设】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提出议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政府、专委提出议案】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大会授权审议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提出议案的要求】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议案的审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的提出及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表决规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查规划、计划、预算调整和决算】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议案及议案修正案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议案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援引性规定一】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援引性规定二】 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照《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听取各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意见汇总及处理】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三十一条【送交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报告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预算决算审查监督】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计划和预算执行监督】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执法检查监督】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各项报告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开要求】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询问制度】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专题询问】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质询案的提出、内容和办理】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一条【答复不满意的处理】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质询案的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组织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调查委员会组成】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调查及保密】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调查结果处理】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八条【发言和表决免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条【发言要求、程序及记录】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并按顺序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存档。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审议意见。会议审议意见可以为纸质版或者电子版。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表决规范】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决议、决定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议案表决顺序】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表决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果遇到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五十三条【决议、决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公布载体】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头人大网站和《汕头日报》上刊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4月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孙良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关系着常委会履职行权的质量和效率。现行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于2007年,其颁布施行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部署,系统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明确要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有关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完善人大议事规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随着人大常委会履职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随着近年来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现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领会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强化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通过完善常委会议事制度,保证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二是适应国家法律最新规定,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适应监察体制和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改革变化要求,对标对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最新精神和规定,对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切实做好衔接配套。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提炼常委会议事规则施行十多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主动适应常委会议事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四是妥善处理好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汕头市立法条例》等本市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做好衔接、对接,着力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三、修订的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3年1月成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系列重要论述,逐条对照研究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梳理总结我市人大工作经验做法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初稿,并就《修订草案》修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上刊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书面发函,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征求意见建议。二是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呈送常委会各位领导和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送交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委以及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建议,并就个别重点条款进行研讨交流,力求形成共识。三是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对《修订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把握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先后于2月21日、3月7日召开专题会,就条款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力求切合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4月1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订和参考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8章55条,分别为总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表决和公布,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则”内容。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增加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二条)。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条)。三是明确常委会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四是反映常委会会议的新特点新要求,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五条)。
(二)完善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一是明确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二是对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三是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条第二款)。
(三)创新会议形式和优化会议组织安排。一是总结近年来会议创新形式,明确“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第六条第五款),明确“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列席会议”(第十条第二款)。二是进一步规范分组会议,对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的报告义务、分组名单等作出规范(第十三条)。三是为推动会议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十五条)。
(四)增加改进会风会纪有关内容。总结近年来加强会风会纪、严格请假制度的实践做法。一是细化请假制度,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第八条第一款)。二是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第八条第二款)。三是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第八条第三款)。四是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八条第四款)。
(五)完善议案审议程序。一是增加规定:代表大会授权审议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和修正案的提出及审议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提请常委会议审议的议案的提交时间(第二十条)。三是为提高审议效率,增加规定:“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是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实践需要,增加规定: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的审查程序(第二十五条)。
(六)增加常委会听取和公布的有关工作报告的范围。总结近年来实践做法,对常委会听取和公布的有关工作报告增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增加规定专题询问制度和完善调查委员会有关规定。一是总结实践做法,增加规定专题询问制度,对专题询问议题的范围、有关机关在询问中的职责以及询问意见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九条)。二是增加规定:调查委员会调查时有关组织和公民的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的义务、调查委员会的保密义务等作了规定(第四十六条)。
(八)细化发言、表决和公布制度。根据实践做法和实际需要,对发言、表决和公布制度作了三方面细化补充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要求、发言程序及发言记录等。同时对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作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九条)。二是补充规定网络视频会议的表决方式,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三是根据现有做法和议事公开原则,对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的公布主体、公布形式和公布载体等作了细化(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个别不相适应的条款作了删除,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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