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市立法条例>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并于2024年12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正《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汕头市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院、检察院,汕头大学,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法学会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就法规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研究。四是争取上级部门指导。书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并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纳。
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43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总则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总则部分修改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经研究,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关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
有的意见提出,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利用“立法计划”概括式的立法技术,以体现立法的严谨性。经研究,《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删除“年度”表述。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条例》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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