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列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条例》2025年5月29日公布,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开展实地考察。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先后带队到揭阳市就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区域协作进行商讨交流;到潮阳区、潮南区练江流域沿岸开展实地立法调研。二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刊登《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书面征求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三是召开立法座谈会。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市、区(县)有关部门以及市人大代表对《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就《草案》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与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集中讨论研究,并起草形成协同保护专章内容。五是做好协同立法的沟通协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就《草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揭阳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并在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支持下,多次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与揭阳市共同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就立法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届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67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细化适用范围与管理体制
有的意见提出,为更好总结提炼我市练江治理统筹协调实践经验,建议《条例(草案)》完善适用范围与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的练江水污染防治职责进行明确。经研究,《条例》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考虑到目前我市练江流域虽然只涉及潮阳区和潮南区行政区域,为避免后续若我市潮阳区和潮南区行政区域发生变更,对条例的执行可能造成不便,参考上位法的立法技术规范调整条例适用范围的相关表述(第二条)。二是规范表述,将政府统筹协调工作内容中“污染防治”这一表述调整为“项目建设”(第四条),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第五条)。三是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七条);考虑到预算支出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将“形成常态化、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修改为“形成常态化财政投入机制”(第十条)。
(二)关于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聚焦练江流域水环境瓶颈,进一步强化对练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经研究,《条例》从以下方面修改:一是落实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调整编制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要求、管控要求、排污总量控制以及工业水污染防治、农村污染防治、养殖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涉及的相关表述(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二是细化监测体系、水面保洁等方面工作要求,确保打通基层污染防治工作“最后一公里”(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明确审批新建入河排污口要求,并补充完善有关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根据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排污许可核心制度体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现均以“许可排放量”指标作为监管执法依据,明确“排污行为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同时,考虑到因排放工业废水的主体除企业外,还有个人及其他主体,完善排污主体相关表述(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关于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
有的意见提出,为持续提升练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应当统筹考虑练江污染治理与流域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条例》从植被修复、饮用水保障等方面对环境提升作出系统性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同时,科学实施练江干流生态流量管控,明确将练江支流流量纳入生态流量管控内容(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明确区域协作内容
有的意见提出,在练江治理过程中,揭阳、汕头两市都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但仍然面临上下游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防控长效措施需要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机制有待健全,民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建议《条例》明确区域协作内容,进一步做好练江流域的协同保护工作。经研究,《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开展跨区域协作的工作职责(第四条),并采用设置协同专章的形式,增设“协同保护”章节(第四章),从以下九个方面加强与揭阳市的协同合作:一是明确与揭阳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练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重大问题。(第三十八条)。二是明确与揭阳市建立规划协同联动机制,实现练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统一(第三十九条)。三是明确与揭阳市生态保护协同工作内容,推动练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第四十条)。四是与揭阳市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协同调度机制,实现练江流域水质、水量、水生态协同(第四十一条)。五是与揭阳市建立信息互通互享机制,实现水环境质量、突发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行政执法等信息共享(第四十二条)。六是与揭阳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与揭阳市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第四十三条)。七是与揭阳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第四十四条)。八是与揭阳市建立练江流域治理成效协同展示机制,引导形成人人珍爱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四十五条)。九是创新人大监督方式,明确两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第四十六条)。
(五)关于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有的意见提出,为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的监督,建议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经研究,《条例》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第八条),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衔接(第四十九条),依法督导环保责任落实,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中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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