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2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电子邮箱:strdfw@163.com
(三)传真:0754-885608121
(四)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纺织服装产业,包括纺织服装产业链上下游涉及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协同发展、绿色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工作,并根据产业协作发展需要共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纺织服装产业规划编制、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人才培育和政府服务等产业促进工作。
第七条 纺织服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资源对接、服务引领和专业协调的功能,加强行业内部自我规范及约束,引导企业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纺织服装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订等重要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特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发展方向、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推动构建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产学研用协同联动的产业格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梳理编制覆盖纺织服装产业链上中下游关键领域的产业链图谱,建立纺织服装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态势和运行堵点,为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对纺织服装产业培育赋能。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关联度高、品牌和技术优势明显的企业采取并购重组、参股控股、挂牌上市等方式壮大规模,打造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健康医疗、新能源、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跨行业应用场景,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和空间。
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主导制定纺织服装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纺织服装全产业链招商,运用以会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等多种方式实施精准招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参与招商;为纺织服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项目、技术、产品等对接交流活动搭建平台,发挥链主企业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开展招商,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明晰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联审会商、联合验收等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帮办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广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能够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对能够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对能够以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和规模以上企业常态化服务机制,相关负责人与行业专家、协会、商会和企业代表等定期座谈,听取有关意见和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主动宣传、推送惠企政策,加强沟通反馈和跟踪服务,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结合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实际,采取下列措施加快培育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一)加快完善纺织服装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务会展、仓储物流等重要基础设施,并在用地、资金、能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水平高的区(县)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二)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园区改造运营,推进村级留用地和村镇工业聚集区整治提升,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传统产业集聚区向集约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转型发展。
(三)推进纺织服装制造业项目集中入驻产业园区;引导平台型、渠道型、供应链管理型贸易企业以及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电子商务、外贸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
(四)统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及周边区域生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纺织服装工业重镇、商贸强镇。
(五)探索区域联动发展模式,发挥各区(县)、镇(街道)在纺织服装产业链各细分领域的优势,建立合作共建、资源互补、招商联动、利益共享的产业园区合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保障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用地。市、区(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产业项目用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应方式,推进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以及带设计方案、带项目条件出让。
(二)盘活存量产业用地用房。结合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等政策和城市更新,稳妥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可允许适度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商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设施,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三)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探索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高标准厂房。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科研创新机构。
市、区(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引导相关科研机构与纺织服装企业进行合作对接;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联合开展关键技术与装备、行业成套应用解决方案攻关和试点应用,为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技术支撑。
第十九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纺织服装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活动,推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纺织服装产业的融合创新应用,提高纺织服装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软硬件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纺织服装企业依法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鼓励应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和产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使用,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印染专业园区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运维管理;鼓励印染企业付费共享行业关键无污染技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与专业设计机构、设计人才合作,提高产品、工艺、包装等设计创新水平,加速相关设计成果市场转化。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比赛及相关成果展示;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开发体现民族文化底蕴、融合潮汕文化元素的时尚化、个性化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纺织服装品牌培育,做优做强工艺毛衫、内衣家居服、弹力面料等区域品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媒体、品牌培育运营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作,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
特区定期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服装产业展会活动,提升汕头纺织服装品牌形象。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服务链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降低维权成本,维护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平台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技术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培育、质量培训等延伸服务。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在纺织服装制造领域推广实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纺织服装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生活补助等方面可以按规定享受便利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纺织服装产业紧缺职业(工种)调查,组织专项招聘、校园招聘等活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合作,采取企业冠名订单班、岗位实习、专业工种轮训、共建实习基地等合作方式,培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等增设纺织服装相关课程或者专业,提高纺织服装人才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保障纺织服装企业多元化、差异化融资需求。
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并完善相关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拓展跨境服务业务,在货物通关、境外参展、法律服务、产品认证、风险预警、海外维权等方面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牵头开展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估,依照评估结果确定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重点,优化产业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纺织服装产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纺织服装产业名牌数量位列全国同行业第一,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纺织服装生产基地之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将纺织服装产业确定为我市“三新两特一大”中的两大特色传统产业之一,推进建设全球纺织品采购中心、纺织工业园区、展会展览中心、纺织服装产业总部大厦等“四大工程”,建设潮阳、潮南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举办潮汕国际纺织服装博览会等,为纺织服装产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虽然我市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具备良好基础,但在产业链完整度、产业布局、品牌知名度、人才引培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短板和不足,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行业还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为进一步巩固发展优势,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做大做强,有必要对我市发展纺织服装产业积累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升,以法规形式将特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的目标原则、方向任务、政府服务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作为我市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政策体系的总牵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立法过程和依据
2024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立法工作推进会,确定立法任务和立法方向;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即着手法规草案研究起草工作。2024年8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广泛调研起草形成《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我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审查,发文征求了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纺织服装产业协会以及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同时通过《汕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期间,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借助行业协会和立法基层联系点优势开展问卷调查,有针对性地听取纺织服装从业人员及市民群众意见;在广泛征集意见基础上,借鉴江苏、浙江、河南省和广州市等地制度建设经验,经反复修改形成《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和参考:《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中国服装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和2035年远景目标》、《关于进一步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工信消费函〔2023〕2号)、《广东省纺织服装行业数字化转型指引》(粤工信消费函〔2023〕7号)等。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28条,以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为总目标,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实际出发,围绕产业集群建设、产业链升级以及保障资金、用地、技术、人才等要素需求等方面强化政府服务和政策引导,着力营造支持促进纺织服装产业的良好发展氛围。
(一)完善产业促进工作机制
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涉及面广,为形成发展合力,《条例(草案)》通过强化政府主导的跨部门统筹协调和跨区域的协作分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避免政策“打架”和重复投入;同时,支持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更好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一是政府强化统筹领导,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层面健全政府协调机制,区(县)及功能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第四条)。二是明确牵头部门,由市工信部门负责对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三是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通过强化纺织服装行业协会、商会的资源对接、服务引领和专业协调的功能,以及行业内部自我规范及约束作用,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二)优化产业布局,巩固产业链优势
目前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布局仍有待优化,产业综合配套不够完善,产业链尚存在短板,《条例(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在法规层面明确相关举措,推进整体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链提升。一是以规划为引领,强化政策协调,明确发展方向,避免无序竞争,规定由市工信部门组织编制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第九条),并通过实行纺织服装产业专家咨询制度(第八条),建立纺织服装产业基础数据库(第十条)及实行定期评估(第二十七条)等,为科学编制规划和精准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加强企业培育赋能,健全分层分类梯度培育体系,增强内生动力,打造行业领军企业,同时鼓励延伸产业链,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支持参与标准制定,提升行业领导地位等(第十一条)。三是补齐产业链短板,围绕强链、补链、延链需求多形式实施精准招商,提高项目落地率,并鼓励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方式招商(第十二条)。四是聚焦规模效应,打造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加大对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务会展、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利用专业化运营促进传统产业集聚区向现代化产业园方向转型,引导纺织服装制造及相关平台型贸易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合理配套园区周边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区县、镇街探索建立新型产业园区合作机制等(第十六条)。
(三)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现代化
推进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是应对全球产业链重构、消费升级挑战和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经之路。《条例(草案)》以促进产业技术创新为核心,支持数智技术应用和产学研用合作,鼓励绿色化改造;以创意设计和品牌培育为重要抓手,提升价值链,促进汕头产品向汕头品牌转变。一是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建设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纺织服装产业的融合创新应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是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推广节能降碳和循环利用;推进印染专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运维管理(第二十条)。三是鼓励支持创意设计,通过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比赛及相关成果展示等提升设计创新水平,加快设计成果落地;鼓励开发体现民族文化底蕴、融合潮汕元素的特色创意产品(第二十一条)。四是注重品牌培育与运营,定期举办国际性展会活动,做优做强工艺毛衫、内衣家居服、弹力面料等区域品牌;鼓励运用网络营销模式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服务链条,完善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第二十二条)。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
打造高质量服务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抓手,对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信心、促进投资增长具有积极意义。其中审批服务、涉企检查、政府扶持等是企业关注的重点。对此《条例(草案)》从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缩短审批周期,减少材料重复提交,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帮办代办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第十三条)。二是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多头、重复检查,推广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让企业专注于研发和生产(第十四条)。三是健全政企沟通联系和规上企业常态化服务机制,增强政府部门主动服务意识,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确保惠企政策和奖补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第十五条)。四是服务企业“走出去”,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拓展跨境服务业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帮扶指导(第二十六条)。
(五)完善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要素保障,筑牢纺织服装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条例(草案)》在第十七条明确创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获得生产经营用地提供保障,运用“三旧”改造等政策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有条件允许适度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支持由相关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统筹建设只租不售高标准厂房,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此外,在推进质量、人才、金融等要素保障方面,《条例(草案)》也规定相应措施,例如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服务及延伸服务(第二十三条);支持和鼓励纺织服装产业人才引培,为人才生活工作提供便利服务(第二十四条);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等(第二十五条)。
(六)关于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说明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工业用地出让时应采取招拍挂方式,企业拿地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小微企业众多,初期发展资金有限,用地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道门槛。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提出鼓励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探索将标准厂房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为促进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空间问题,降低企业成本,《条例(草案)》在第十七条第三项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模式,允许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高标准厂房,为我市实施这一创新举措提供经济特区法规支撑。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对《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在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等19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到潮阳、潮南区实地调研,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情况汇报,并征求市纺织服装产业协会和相关行业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综合有关情况,财政经济委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 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纺织服装产业是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重要民生产业,汕头享有“中国内衣家居服之都”、“中国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市”、“中国工艺毛衫出口基地”等国字号招牌。纺织服装产业作为我市规模以上产值超千亿的制造业产业,虽已初具规模,但仍需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国际化、品牌化方向迈进。一是需解决产业体系发展痛点,打造高端纺织产业集群。产业链上游的高端面料研发、智能装备制造等环节的短板亟待补强,产业集群化与协同不足。虽拥有潮绣、珠绣等非遗文化资源,但是品牌附加值低,国际影响力有限。二是需构建创新驱动发展优势,应对转型升级挑战。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技术正重塑生产模式,传统纺织业存在利润低、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不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环境压力和国际环保准入门槛也在倒逼纺织服装产业进行绿色化转型。三是需突破一般性政策局限,推动政策经验法治化。现有扶持政策多为阶段性措施,辐射范围有限,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发展预期,亟需通过立法固化政策成果,以长期性制度保障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因此,尽快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为汕头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依据和参考《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中国服装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和2035年远景目标》、《关于进一步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工信消费函〔2023〕2号)、《广东省纺织服装行业数字化转型指引》(粤工信消费函〔2023〕7号)等法规、文件,坚持了与上位法不抵触、不冲突的原则,学习借鉴外地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际,经广泛征求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制订而成,立法依据充分。
《条例(草案)》共二十八条,以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为目标,条例内容从宏观方面支持完善产业促进工作机制、优化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产业链升级,在微观方面保障资金、用地、技术、人才等要素需求都作了明确规定,覆盖较为全面。条款规定为汕头纺织服装产业提供系统性政策框架,支持保障产业向高附加值、可持续方向转型,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基本合规可行。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对《条例(草案)》总体的意见建议
1、“小切口”立法应当有别于“大而全”的宏观性立法,立法体例应是精炼直观、重点突出,提升立法的针对性,该《条例(草案)》没有充分体现出“小切口”立法的优势。一要聚焦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重点围绕引导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纺织产品附加值、增强纺织企业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展开立法。二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条文具体细化,确保“关键条款”对应解决实际问题。
2、结构是立法的形式特征,该《条例(草案)》从整体上看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建议分层次整合归纳,例如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发展规划”等归纳入总则中,将“链条培育、产业集群培育、低碳发展、创意设计、品牌培育”等归纳入产业发展促进中,将“政务服务、资金保障、用地保障、人才保障、金融支持”等归纳入服务保障中,有利于提升条例的条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
(二)对《条例(草案)》条文内容的意见建议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建议修改为“为了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国际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理由是明确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的战略目标,有助于为整个条例的实施提供更清晰的方向指引。
2、第十三条【政务服务】第二款“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帮办代办服务。”建议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帮办代办服务。建立纺织服装产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对重点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由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理由是纺织服装产业需要审批的不仅是企业投资建设,还有产业项目。细化为纺织服装产业项目提供的政务服务有利于提升项目落地效率,降低企业时间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重点项目快速投产,从而增强产业竞争力。
3、第十四条【规范执法】建议增加第二款“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纺织服装企业的检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提前向企业公示。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特殊领域外,对同一企业的同类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并向社会公开。”理由是细化检查规范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让企业集中精力生产研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4、第十六条【培育产业集群】建议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增加发改部门理由是根据部门职能,发改部门负责物流业相关工作;根据《广东省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六)系统推进物流枢纽建设和功能提升”、“(十一)推动制造业供应链创新应用”关于物流、产业集群相关工作都涉及发改部门职责分工。增加科技部门理由是第十六条中的第三项推进纺织服装制造业项目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涉及的设备等硬件和生产管理等软件都需要科技部门的支持。
5、第十六条【培育产业集群】第五项“探索区域联动发展模式,发挥各区(县)、镇(街道)在纺织服装产业链各细分领域的优势,建立合作共建、资源互补、招商联动、利益共享的产业园区合作机制。”建议修改为“探索区域联动发展模式,发挥各区(县)、镇(街道)在纺织服装产业链各细分领域的优势,建立合作共建、资源互补、招商联动、利益共享的产业园区合作机制。支持各区(县)之间建立纺织服装产业协同发展联盟,共同开展产业链招商,打造跨区域的产业集群。对于跨区域合作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税收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项目所在地和参与合作区(县)之间的税收收益。”理由是细化具体的区域联动发展模式的具体合作项目和利益共享机制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跨区域资源整合,更具可操作性。通过明确分工协作和收益合理分配,实现产业链高效协同,提升整体竞争力,促进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
6、第十八条【鼓励研发】第一款“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科研创新机构。”建议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展高性能纤维材料研发、智能化服装生产设备研发、服装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研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科研创新机构。”理由是进一步突出纺织服装产业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有助于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资源聚焦于产业关键环节,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更好满足消费升级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7、建议增设一条“【数据跨境便利化】为促进汕头市纺织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在试点区域内开展数据跨境便利化探索,允许纺织服装企业、设计机构及行业协会在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获取和传输境外公开的国际纺织产业相关数据资源;同步建立纺织服装数据分级目录,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外数据可依规跨境流动;由市网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设立纺织数据跨境服务平台,提供合规评估、跨境传输备案等一站式服务,以提升产业创新水平。”理由是跨境数据流动是纺织产业智能化升级的基础,允许企业跨境数据流动可打破国际信息壁垒,减少国际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利于直接赋能产品研发,提升品牌附加值。
8、建议增设一条“【智慧物流体系建设】构建纺织服装智慧物流枢纽,集成电子商务、传统批发、品牌聚合、智慧快递、工厂直销功能于一体,推动产业集群与国内物流行业龙头企业共建智能共配中心,保障纺织服装产业全链运输更稳定、高效、畅通。”理由是纺织服装产业高度依赖高效物流与交通体系,支持构建智慧物流体系不仅有利于降本增效,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而且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升全球竞争力。
9、建议增设一条“【电商生态圈建设】鼓励打造电商生态圈,配套建设直播基地、摄影棚、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吸引电商企业、直播机构及直播人才集聚,培育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壮大电商经营主体,以推动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理由是销售是汕头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电商销售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打造电商生态圈不仅有利于打通产销堵点,更重塑了产业链价值,让“汕头制造”从车间直达全球消费者手中,成为突破外贸瓶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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