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规划与集群培育
第三章 创新驱动与绿色发展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
第五章 要素保障与政务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纺织服装产业,包括纺织服装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协同发展、绿色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工作,并根据产业协作发展需要共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纺织服装产业规划编制、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人才培育和政府服务等产业促进工作。
第七条【行业规范】 纺织服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资源对接、服务引领和专业协调的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专家咨询】 市人民政府设立纺织服装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订等重要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产业规划与集群培育
第九条【发展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特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发展方向、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推动构建产业链配套衔接、大中小微企业合理分工、产学研用协同联动的产业格局。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十条【产业链图谱】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链图谱,建立纺织服装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和企业发展情况,为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估,依照评估结果确定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重点,优化产业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链条培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发展特色鲜明、协作互补、产业配套完备、聚集效应显著的纺织服装全产业链。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协同发展。
支持关联度高、品牌和技术优势明显的企业采取并购重组、参股控股、挂牌上市等方式壮大规模,打造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健康医疗、新能源、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跨行业应用场景,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和空间。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纺织服装产业链,制定并实施重点项目引进计划,采用以会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纺织服装全产业链招商,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率。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为纺织服装企业开展项目、技术、产品等对接交流活动搭建平台,促进产业链协作配套。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培育产业集群】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结合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实际,采取下列措施加快培育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一)加快完善纺织服装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务会展、仓储物流等重要基础设施,并在用地、资金、能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二)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园区改造运营,推进村级留用地和村镇工业集聚区整治提升,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传统产业集聚区向集约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转型发展;
(三)推进纺织服装制造业项目集中入驻产业园区,引导平台型、渠道型、供应链管理型贸易企业以及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电子商务、外贸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
(四)统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及周边区域生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纺织服装工业重镇、商贸强镇。
第十四条【产业承接】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产业集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优势资源,推进县域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承接国内外转移的优质纺织服装产业项目。
探索实行飞地经济等方式,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
鼓励纺织产业园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国内外园区、机构、组织、企业开展产业发展合作。
第三章 创新驱动与绿色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研发】 市、区(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纺织服装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指南,指导纺织服装技术研发、关键工艺与高端产品突破,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纺织服装领域技术攻关,促进创业创新资源高效对接,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展高性能纤维材料研发、智能化服装生产设备研发、服装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研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科研创新机构。对在纺织服装行业科研、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转化应用】 市、区(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引导相关科研机构与纺织服装企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对接。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联合开展关键技术与装备、行业成套应用解决方案攻关和试点应用,为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技术支撑。
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建设、联合研发、校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在国内外开展研发创新,借助国内外高端人才与技术优势,形成研发成果,在特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数智升级】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纺织服装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活动,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软硬件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纺织服装产业的融合创新应用,提高纺织服装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纺织服装全链条数字要素,实现纺织服装全链条数据的统一归集,推动纺织服装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
鼓励发展智慧物流配送,建设纺织服装配送信息化平台,支持整合电子商务、产品批发、智慧快递、工厂直销末端配送网点,推动产业集群与国内物流行业龙头企业共建智能共配中心,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全链条流通便捷化。
第十八条【绿色发展】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以旧换新补贴机制,引导纺织服装企业依法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鼓励应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和产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绿色原辅材料使用,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印染专业园区的规范化建设,推行印染企业集中入园,加强专业化运维管理。鼓励印染企业付费共享行业关键无污染技术。
第十九条【排污权管理】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探索建立排污权动态管理、储备和交易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先支持单位产品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小、环境信用好的优质企业发展需求。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
第二十条【创意设计】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与专业设计机构、设计人才合作,提高产品、工艺、包装等设计创新水平,开发体现民族文化底蕴、融合潮汕文化元素的时尚化、个性化产品,加速相关设计成果市场转化。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比赛及相关成果展示。
第二十一条【品牌培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纺织服装品牌培育与产业集群建设协同发展,做强做优工艺毛衫、内衣家居服、弹力面料等区域品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在区域品牌的范围内进行资源共享。
特区培育“汕头织造”公共品牌,定期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服装产业展会活动,提升汕头纺织服装品牌形象。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加强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创建,培育具有产业特性、现代潮流、侨乡特色的纺织服装品牌。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纺织服装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和运用,指导纺织服装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支持纺织服装研发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保护时尚创意设计、专利技术、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服务链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降低维权成本,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标准建设】 市、区(县)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纺织服装领域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主导、参与纺织服装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质量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平台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技术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培育、质量培训等延伸服务。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在纺织服装制造领域推广实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拓】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平台,组织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特区纺织服装国内国际市场参与度。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举办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订货会等活动;鼓励其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媒体、品牌培育运营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作,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专业展会,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布局应用海外仓,推动纺织服装内外贸协同发展。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拓展跨境服务业务,在货物通关、境外参展、法律服务、产品认证、风险预警、海外维权等方面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侨乡优势】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侨乡优势,鼓励和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纺织服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利用潮商和华侨华人的商业网络资源,采取合作经营、委托定制、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侨资侨力参与纺织服装生产经营和市场拓展。
第五章 要素保障与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保障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用地。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较好的区(县)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纺织服装产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市、区(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创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一)产业项目用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应方式,推进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以及带设计方案、带项目条件出让;
(二)结合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等政策和城市更新,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可适度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商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设施,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三)探索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高标准厂房。
第二十八条【人才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纺织服装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生活补助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便利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纺织服装产业紧缺职业(工种)调查,组织专项招聘、校园招聘等活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采取企业冠名订单班、岗位实习、专业工种轮训、共建实习基地等合作方式,培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增设纺织服装相关课程或者专业,提高纺织服装人才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金融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保障纺织服装企业多元化、差异化融资需求。
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并完善相关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明晰办事指南,完善并联审批、联审会商、联合验收等工作机制;主动宣传、推送惠企政策,加强沟通反馈和跟踪服务,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按照规定落实到位。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帮办代办服务。
第三十一条【规范执法】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广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能够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对能够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对能够以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9月11日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林伟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7月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纺织服装产业是我市重点传统优势产业、特色实体制造业,是我市实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将填补我市重点产业专项立法的空白,对促进我市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规草案修改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对《草案》修改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初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赴上海浦东新区、南通市、无锡市开展纺织产业立法专题考察调研,深入学习三地在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就《草案》修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汕头人大网刊登《草案》及其说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区(县)人大常委会、区(县)人民政府、立法咨询顾问和相关协会的意见建议;通过数字人大工作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征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群众的意见。二是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8月8日、8月15日,常委会马翔副主任带领调研组先后赴潮阳区、潮南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查看汕头国际纺织服装城、潮南区纺织印染中心和两区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听取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产业园区、企业代表对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立法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和指导三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潮阳区、潮南区纺织服装产业集聚镇(街道)开展调研并形成三份立法调研报告。三是召开座谈会凝聚共识。8月26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直有关单位和纺织服装协会对《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四是开展多场专题研究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就法规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多次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研究讨论,力求形成共识,切合实际。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贯彻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聚焦产业改革发展。系统梳理并精准对接相关上位法与相关产业政策,确保法规内容与国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同频共振。二是凝练产业实践。固化提升我市近年来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借鉴先进地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进行条款设计,确保法规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突出创新引领。注重全产业链制度创新,既立足当前需要,又着眼长远需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逐条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称《草案修改稿》)。9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整法规的体例结构
为使法规的体例结构更加缜密合理,增强法规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合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建议对法规的体例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将《草案修改稿》作了分章设置,共设六章,包括总则、产业规划与集群培育、创新驱动与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要素保障与政务服务、附则。
二、完善总则与服务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活力经济特区的文件精神,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促进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二是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明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第七条)。三是为精简条文表述,提升法规文本的系统性,删除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操作层面的有关内容(第八条);整合了《草案》有关政务环境和政企沟通的相关内容,避免重复立法(第三十条)。
三、补充产业规划和集群培育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确保市与相关区(县)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协调,明确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职责,规定相关区(县)应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九条)。二是为推动解决纺织服装产业链发展不平衡问题,明确纺织服装产业链建设发展目标,充实完善全产业链梯度培育体系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三是为增加法规的操作性,完善纺织服装产业招商引资有关重点项目引进计划的相关内容(第十二条)。四是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政策,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新增规定承接国内外转移的优质纺织服装产业项目、探索实行飞地经济和开展国内外园区产业发展合作等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四、新增研发创新和绿色发展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提升我市纺织服装产业整体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补充规定了定期发布纺织服装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指南,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技术攻关等内容,明确政府部门引导对接职责,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细化产业开展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方向,明确对作出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第十五条)。二是为推动我市纺织服装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整合充实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相关条款,支持企业借助外地资源形成研发成果,在特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三是为畅通产业数据,方便企业快速响应市场需求,补充规定了纺织服装产业链全链条数据共享和开发数据资源应用平台的相关内容;新增鼓励发展智慧物流配送条款,建设纺织服装配送信息化平台,共建智能共配中心(第十七条)。四是为推动企业低碳化升级,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规范了推广绿色原辅材料使用,支持纺织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推行印染企业集中入园(第十八条)。五是为破解企业发展瓶颈,新增排污权管理相关规定,探索建立排污权动态管理、储备和交易机制,优先保障优质企业生产发展需求(第十九条)。
五、充实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修改:一是为提升我市纺织服装品牌形象,明确特区培育“汕头织造”公共品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在区域品牌的范围内进行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培育纺织服装品牌(第二十一条)。二是为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加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与运用、商标品牌建设、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三是为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四是为拓展国内外纺织服装市场,补充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平台提高特区纺织服装国内国际市场参与度,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网络营销新模式、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等内容(第二十五条)。五是为发挥侨乡优势,新增规定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利用潮商和华侨资源拓展纺织服装市场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相关条文作了整合、条序作了调整,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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