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文明创建、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弘扬新乡贤文化,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邻里守望,培育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监督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市容整洁,不乱涂、乱画、乱刻,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随意张贴、悬挂、发放广告传单,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不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
(四)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海洋、河流、排渠等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倡导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馆,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音响器材,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五)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应当向两侧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七)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经过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通过,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和谐,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并合理使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和场所,不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携犬出户应当拴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维护窗台、阳台、屋顶等设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不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当地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观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二)违章搭建、占道经营;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中向外抛物;
(六)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八)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
(九)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闯红灯;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十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十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十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十五)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十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十七)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结合实际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加强市政、交通、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健全汕头好人、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先进模范人物。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各类社会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义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文明秩序引导等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便利。
符合相关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广告媒介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推进文明行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不文明行为惩戒机制。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作为奖励依据;公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处罚决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不文明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不文明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文明行为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9日
汕头市司法局局长 周茹茵
《汕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草案正式项目,市文明办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底色。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需要德法兼治。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过文明城市创建,汕头的城市面貌、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都得到了很大提升,但一些不文明行为仍然反复出现,除道德约束和个人自觉外,亟需依靠立法加以规范。今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冲关之年”,随着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提炼固化我市创文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治理文明行为突出问题,优化城市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工作安排,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国检约从9月份开始测评,文明行为立法工作是创文国检测评网上资料申报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有关立法情况需9月份形成正式文件提交测评。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汕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文明办按立法程序开展起草工作,结合我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以及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起草了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期间,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法工委进行汇报沟通。随后,市文明办结合征求意见和汇报沟通情况,组织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完善,形成法规草案的送审稿于今年5月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予以初步审查,发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经与市文明办充分协调、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现在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汕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三、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同时还借鉴了北京、温州、日照、常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三十五条,分别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分工、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如何促进和保障文明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文明行为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确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一是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二是规定由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第四条)。三是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四是结合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明确镇、街道、村(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各自职责(第七条)。五是规定了特定人员的表率作用和媒体应当承担的职责(第八条至第九条)。
(二)明确文明行为规范和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
《条例(草案)》第二章行为规范,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文明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提出倡导和规范,同时,针对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加以重点治理。
一是明确提出公民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出行、维护社区和谐、文明旅游、文明观赏、维护网络文明等七大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十至第十六条)。其中,适应公共卫生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拒食野生动物,倡导聚餐使用公筷公勺等内容(第十条)。同时,紧密结合我市筹备和举办亚青会工作要求,明确公民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措施等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二是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环境脏乱差、交通秩序乱以及违法违规私搭乱建等久治未愈、屡屡回潮的共17项突出不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加以重点整治。重点治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列入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从重处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文明行为保障机制
《条例(草案)》设置保障机制专章,以立法形式鼓励公民参与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鼓励部门、单位、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服务,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公民的文明行为给予鼓励支持和表彰奖励,通过立法积极引导公民践行文明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同时,为保障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治,《条例(草案)》要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推进文明行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十九条);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管和联合执法(第三十条);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投诉、举报(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鉴于文明行为涉及多领域的法律法规,《条例(草案)》为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不文明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为充分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草案)》根据违法不文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分别规定了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款)。
五、关于征求意见的说明
《条例(草案)》在审查过程中,绝大部分单位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对潮阳区政府关于删除第五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建议,经审查,该规定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且多个外地城市的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拟不采纳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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