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何敏
2020年8月
主任会议:
现就《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工作规则》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党的十九大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机关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正是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益探索。2018年8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东墩街道办事处、石炮台街道新华社区居委会、金霞街道办事处、金霞街道碧霞社区居委会、达濠街道办事处、礐石街道珠浦社区居委会、上华镇、金灶镇、雷岭镇、后宅镇、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市律师协会等12个单位被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点自设立两年以来,对收集不同阶层群众的意见,对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我市联系点工作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相互间沟通、协调,制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十分必要。
二、《规则草案》的起草思路
《规则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同时,也参考了兄弟省市的相关工作规则、规定,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等。
《规则草案》共十六条,在具体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联系点设立应该统筹考虑的原则。应当统筹考虑广泛性、多样性和代表性,兼顾城市和农村以及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群体的立法需求。二是明确联系点选择的范围和程序,以及需要调整的情形。厘清了联系点“选哪些、怎么选、怎么调整”的问题。三是明确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发挥联系点的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说明了联系点“要做什么”的问题。四是联系点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应当如何开展工作,以及工作经费的适用范围。强调了联系点运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解决了联系点“工作怎么做、费用怎么花”的问题。五是明确了具体的机构保障、联系服务和组织协调联系点工作的问题。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联系点的设立原则、设立程序和调整情形
联系点的选定,统筹考虑了我市各县区的特色,综合考虑建点条件、设点意愿以及典型代表性等因素,使联系点尽量涵盖不同领域的特点。《规则草案》第三条规定了“联系点的设立,应当统筹考虑广泛性、多样性和代表性,兼顾城市和农村以及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群体的立法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规则草案》第四条规定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等作为联系点,联系点由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设立,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予以确认。同时,也明确了联系点应该调整的情形和进行调整的程序,《规则草案》第五条规定:“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进行调整:
(一)连续两年未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立法活动的;
(二)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主动提出申请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二)联系点的作用和工作职责
《规则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发挥联系点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联系点五项工作职责。
(三)联系点开展工作的方式和经费使用规定
《规则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联系点开展工作的方法方式,让每一个联系点自确立开始就清楚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健全工作网络、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扩大社会影响。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联系点运作经费主要开支的四种情况,明确联系点运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对联系点的保障、联系服务和组织协调
《规则草案》第十二至十五条,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定专人对口联系各联系点,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保障服务和组织协调联系点开展工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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