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配置辅警规模,并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抚恤慰问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辅警用人额度和招聘计划】 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辅警的用人额度和招聘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招聘辅警由公安机关根据辅警的用人额度和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原则】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七条【定向招聘】 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在年龄和学历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招聘程序】 招聘辅警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九条【招聘条件】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特殊岗位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条【禁止招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参加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组织宣誓】 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十二条 【辅警职责】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开展技术保障性、行政事务性、辅助管理性等非执法岗位的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辅警职责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以下工作,但是,勤务辅警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的除外: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未经批准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四条 【辅警权利】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辅警义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薪酬待遇】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辅警的薪酬待遇参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但是,对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应当按照适当高于该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 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为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补助与抚恤】辅警因工受伤、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健康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 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十三条【回避机制】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辅警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层级管理制度】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辅警层级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岗位数和聘任条件。
市、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晋升培训,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训练,提高辅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六条【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辅警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优秀评选、薪酬待遇、延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服装证件标识管理】辅警应当统一配发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装备管理】 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警用汽车和警用摩托车,但不得配备武器。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维护自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保密管理和外出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保密教育,与辅警签订保密承诺书,落实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因私出境管理制度,辅警因私出境管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解除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下来,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辅警责任】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权赔偿责任】辅警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阻碍辅警履行职责的责任】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五倍以下罚款;非法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照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在缓解我市警力不足,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辅警管理制度相对滞后,法律地位不够清晰、职业保障未到位、职业发展通道局限、职业认同感较低等问题较为突出。国家、省先后出台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规定,要求各地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起草符合本地实际的辅警管理条例和规章。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辅警管理,保障辅警人员合法权益,有必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法规。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公安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对法规草案送审稿予以审查,发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华侨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汕头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并借鉴湖南、深圳、珠海、佛山等地的立法经验,并充分研究采纳有关部门与单位的意见,与市公安局反复协商、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10月18日的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重点工作及分工的通知》(粤公通字〔2020〕71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辅警人员管理的政策措施等。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立足特区实际和总结辅警管理实践,以问题为导向,在对辅警的招聘使用和解除聘用(进出机制)、工作职责、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辅警管理中涉及招聘使用、薪酬待遇、奖励优秀、装备使用的若干突出问题,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立法经验作出创制性制度设计,主要如下:
(一)界定辅警性质和管理职责。明确辅警是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第三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配置辅警规模,并将辅警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及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提出要求(第四条)。
(二)明确招聘使用和工作职责。一是从辅警用人额度、招聘原则、招聘程序、招聘条件以及禁止招聘情形等方面,对辅警招聘进行规范(第五条至第十条);同时,为提升辅警的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规定新录用辅警在上岗之前由所在单位组织宣誓(第十一条);二是明确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并界定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的各自职责,以及列举不得安排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明确辅警的权利义务。为维护辅警合法权益,具体列举了辅警权利义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同时从薪酬待遇、社会保障、补助与抚恤、健康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保障辅警相关权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四)强化辅警监督管理。为保障和监督辅警依法履职,重点从监管制度和监管主体、社会监督、回避机制、层级管理、培训教育、考核、服装证件标识管理、装备管理、保密外出管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对辅警的监管要求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五)关于若干创制性制度设计。
一是借鉴深圳立法经验确立定向招聘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从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在年龄和学历方面适当放宽条件(第七条)。
二是回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集中反映的福利待遇问题,考虑到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以及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面临较大的压力和风险,规定这部分人员应当按照适当高于其他辅警的薪酬标准确定薪酬待遇(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是建立辅警履职回避机制,规定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辅警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三条)。
四是为了保障辅警有效履职,借鉴江西省、深圳、珠海立法经验,规定勤务辅警在开展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维护自身安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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