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列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修正案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3日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刊登《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及其修改情况的报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7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场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居民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就立法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多次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对法规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力求法规务实管用,回应民生所呼。
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建议132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噪声污染防治主体的义务职责
有的意见提出,为加强噪声污染的综合治理,应当明确有关组织和个人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和职责。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条例》第四条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劝阻义务。二是《条例》第五条赋予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细化有关职能部门对处理噪声污染的投诉、检举和控告的规定。
(二)关于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工业与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进行监管和防治,特别是在限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并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进行了细化规定。二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对特殊活动期间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加强警报器的使用管理和载重货车的通行管理。经研究,《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夜间在市区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不得使用警报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中心城区限制具体吨位载重货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四)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加大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空调器外机组、风机、发电机、水泵等设备噪声扰民行为的治理力度,经研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者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风机、发电机、水泵等设备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有的意见提出,住宅区室内装修等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声环境权利。经研究,《条例》根据汕头实际从严管理,第十九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住宅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每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五)关于提高违反禁止性义务的惩罚力度
有的意见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应当从严,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发展。经研究,根据国家法的修订精神和汕头实际,《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提高罚款幅度,从严管理。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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