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列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3年2月2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2023年2月20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刊登《条例(草案)》及其说明、《条例(草案修改稿)》及其修改情况的报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7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场座谈会分别听取汕头海事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部门,以及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对法规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力求法规务实管用,回应民生所呼。
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建议82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法规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有的意见提出,为加强内海湾保护,应明确条例的重点及内海湾范围的划定。经研究,《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内海湾保护,建设美丽宜居生态汕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为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内海湾的范围界定,《条例》第二、三条作出明确规定,详细界定了内海湾海域和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的范围。同时,《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增加了内海湾具体范围调整程序的规定“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内海湾的具体范围的,应当依照程序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明确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编制完成时间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编制完成时间。鉴于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是内海湾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其实施情况也是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经研究,《条例》第九条明确其编制完成时间,规定:“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建立内海湾保护负面清单制度
有的意见提出,为加强对内海湾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守护好汕头海湾城市生态名片,应当明确违反内海湾保护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研究,《条例》创建了内海湾保护“负面清单+违反负面清单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从第十三至二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禁止围海填海、禁止采挖海砂砂石洗砂、禁止禁养区养殖、禁止在规定海域捕捞、禁止捕杀候留鸟和迫害珍稀水生生物资源、禁止毁坏山体树木湿地绿地、禁止擅自圈占沙滩礁石、禁止排放船舶污染物等十一项负面清单以及违反负面清单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严密保护内海湾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关于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
有的意见提出,内海湾湿地是汕头的宝贵财富,应当加大内海湾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经研究,《条例》第二十四规定了对湿地的保护,根据市委法律顾问的意见,“预防和控制”修改为“预防、控制、消除”,使条文表述更加完善,全面覆盖对内海湾湿地的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生态修复作出了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对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实施修复。”
(五)关于内海湾海底淤泥的监测和清淤
有的意见提出,内海湾海底淤泥的情况对内海湾水质和生态有重要的影响,应当加强内海湾海底淤泥的监测和清淤。经研究,为加强对内海湾海域底部淤泥的检测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以利于市人民政府更好组织开展内海湾海域底部淤泥的清淤整治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定期对内海湾海域底部淤泥进行监测,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关于优化法规的体例结构
有的意见提出,《条例》条文虽然较少,也应当按照一定的体例结构排序。经研究,为增强法规逻辑性,便于理解和执行,对法规中的条款按照总则、规划设计、负面清单与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重新整合排序。同时,删除了与本法规调整对象无关的条文以及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文,使条例更加精简严密。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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