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是2022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正式项目。《条例(修正案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2023年8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决定》,2023年8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修正案草案)》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等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座谈会。召开专场立法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等对《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又会同相关部门就《条例(修正案草案)》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研究,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力求法规务实管用。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届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95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修正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和现售的条件
有的意见指出,应当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现售的条件。经研究,《条例》一是为规范商品房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为解决新建住宅小区上学难的问题,将配套学校作为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条件之一(第十三条第七项)。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备案的相关规定
有的意见指出,应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备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经研究,《条例》一是删去有关“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以适应《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是增加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存款凭证的相关内容,以衔接好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新增了商品房销售未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第七十条第四项)。
(三)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规定
有的意见指出,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维护购房人的知情权,应当完善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相关规定。经研究,《条例》一是新增规定商品房销售公示时应明确车位、车库的可售可租情况(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是明确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文件为依据,控制一定比例的小区公共停车位(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完善预售款和开发抵押贷款的监管
有的意见指出,为避免商品房项目开发贷款和预售款被开发企业违规重复套取、挪用,减少预售商品房交付风险造成问题楼盘,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应当完善对预售款和开发抵押贷款的监管。经研究,《条例》一是明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纳入监管范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事先报送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情况,贷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放贷银行应当加强开发抵押贷款申请的审核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并按要求报送开发抵押贷款发放等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关于从严查处非法预售商品房行为
有的意见指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查处非法预售商品房的力度,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条例》加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第七十条第一项);同时为加强对开发抵押贷款的管理,分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放贷银行在开发抵押贷款中违反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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