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条例(草案)》列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2023年10月25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以下称《条例》),同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市委法律顾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等对《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又会同相关部门就《条例(草案)》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研究,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力求形成共识,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届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46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修改法规名称
有的意见提出,《草案》第二条规定该条例适用范围为“特区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法规名称不能涵盖条例适用范围,应予修改。经研究,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
(二)关于完善立法目的条款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充实立法目的,突出绿美汕头建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多主体对海绵城市净化、渗透的积极作用。经研究,《条例》第一条增加规定海绵城市条例要以“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为目的,第二条补充规定“广场”这一主体。
(三)关于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体系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体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职能。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补充规定:一是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二是在第五条中补充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职能。
(四)关于完善海绵城市设施内容与豁免清单程序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完善海绵城市设施内容,对豁免清单的批准程序应当作进一步明确。《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作补充规定:一是新增“排涝泵站、河道、排水管网、路面雨水行泄通道(含道路阳沟)等设施”作为第八条第(六)项;二是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豁免清单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充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管控措施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坚持依法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对照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与行政许可法等不相符合的规定,避免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同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落实到建设项目的全流程各方面。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删除《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这一具体控制指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表述;二是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关于强化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为保障海绵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应当细化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维护责任,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和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款,适当加大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经研究,《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补充规定:一是在第二十二条中进一步细化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维护责任,并对其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以厘清逻辑关系;二是在第二十五条中提高罚款幅度,加大对运行维护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在第二十六条中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法律责任进行补充完善,加大保护力度;四是在第二十七条中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作了信用惩戒规定。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中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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