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职责和权利
创建时间:
2000-1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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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1997年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分为32个代表团,即31个省级代表团和1个人民解放军代表团。1997年6月,重庆成为中国第四个中央直辖市,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为34个代表团。
全国人大代表团的职责是:
1.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之前,讨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
2.在会议期间,对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团的权利是:
1.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一个代表团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3.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另外,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团团长会议和主席团还可以决定在公开举行的会议之外,举行秘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