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在汕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在汕的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市直和中直、省直驻汕处级以上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该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五、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部分港澳台知名人士和海外华人华侨;
六、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八、祖籍为潮汕籍或在汕头市居住、投资、工作的部分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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