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贯彻实施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汕头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保我市如期实现水污染防治目标,现就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当务之急。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立法监督工作,坚决完成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市水环境质量优良水体比例明显提升,地表水省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75%以上;劣V类水体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全面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和重点问题整治台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实行饮用水源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
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突出环境保护实绩的导向作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力、实绩突出的进行正向激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格问责。考核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
扎实推进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域内江河湖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河长湖长要明晰责任水域的治理目标任务、治理进展情况和考核问责要求等,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未认真履职或未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河长湖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全面履行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本单位污水达标排放。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三、坚持突出工作重点
全速推进练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全力加快流域内10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按期完工。推进潮阳区、潮南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建设,确保如期建成,推动印染企业搬迁入园。园区外印染企业一律不再延续排污许可证,全部停产退出,对无证排污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实施更严格的流域限批,除入园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制浆、造纸、电镀、鞣革、线路板、化工、冶炼、发酵酿造和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项目。加快转型升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淘汰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坚决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加强练江流域农村农业面源治理,抓好河涌综合整治,确保到2020年底前海门湾桥闸断面水质基本消除劣V类,实现练江水质一年比一年好。
加强我市韩江、榕江流域水体保护。加强水陆统筹,强化源头控制,突出联防联治,系统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有关规划、方案,重点推进水源保护、园区环保、环保基础、河涌整治、监管能力等工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供水通道岸线敏感区范围内禁止新建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污染项目环境风险。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期完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杜绝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实现精准管理。
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加强城镇黑臭河段、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的截污纳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月浦主排渠、鮀济河、导流渠、黄厝围沟及龟桥北路排渠等黑臭水体整治。对于未列入公布名单的黑臭水体,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并列入整治台账;对群众举报的黑臭水体,及时核实并抓紧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实施碧海行动。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整治,加大海洋漂浮物整治力度。实施属地管理、清单管理,开展溯源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对合理合法的入海排污口加强监管。大力整治入海河流,加强练江出海口近岸海域水质监测,严格控制陆源污染。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制定劣V类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方案。实施氮、磷等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到2020年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与改造。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确保2019年全市建制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新建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加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整县推进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治污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资金投入要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对水污染防治、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保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水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全市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应当逐步提高,对列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范围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级财政应当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新型污水处理模式,通过财政运营补贴、信贷资金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依法严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各类水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水污染源治理不力的区域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项目限批等措施。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维护公共利益。
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职能作用
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立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水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开展先行性、创新性立法。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加快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规范水污染治理工作。
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监督工作。充分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围绕压实治理任务、明确治理责任、确保治理进度、巩固治理成果、保障资金投入、严格考核问责等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敢于动真碰硬,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政府部门和企业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期间,每半年听取一次本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和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的报告,落实做好四级人大联动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推动工作整改落实。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创新人大代表参与水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将水污染防治作为代表主题活动的重点内容,每年集中时间组织本区域的各级代表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联络站主题接待和就地就近巡查并跟踪河段污染治理情况等,深入了解水污染防治的状况,开展宣传引导,听取和反映群众呼声,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治水新格局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介,多途径、多形式加强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增强群众法律观念和环保意识。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引导群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水污染排放。跟踪报道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水污染防治取得的进展、存在问题及下阶段措施。加强宣传守法治水先进事迹,坚决曝光污染违法典型案例。鼓励动员群众参与爱水护水,支持配合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并加入到水污染防治行列中,使依法保护水环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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