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汕的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在汕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部分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四届一次会议的委员;
七、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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