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原议案第50号)的答复
创建时间:
2007-05-15 00:00
来源:
黄伟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简化我市企业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手续”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关注和支持,以及一直以来对我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支持、理解和信任。现就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要简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手续的问题
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是根据国务院令(第445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而进行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部令(第87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和(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省公安厅制定的《广东省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购买方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具体工作流程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工作流程图》执行”。流程图中所示的“申请购买单位提交购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中,“购买申请表”即为《广东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表中规定了申请购买单位需提供的七项资料:“1、广东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2、购买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订货单的复印件,5、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的台帐复印件,6、购买单位、供货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建议”中所提的8项内容实际上即是上述的7项内容。因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7项资料的审核,是有法可依的,也是依法依程序办事的。公安机关无权随意简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手续。
二、关于建议中提出“没有公示,非透明”的问题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颁布《条例》以来,国家和各有关部门都对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法规做了大量的宣传和报道。公安机关在《条例》颁布后,先后在电视、新闻媒体中进行了宣传和报道,并在汕头信息港中,将相关的事项、申请条件、程序和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样式等刊载在网络上。同时,在各办证窗口将上述内容予以张贴,并向相关企业发放了易制毒化学品宣传资料。对有的企业对《条例》和办证过程中遇到的某些存疑问题,各级公安治安办证部门都能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明和解答工作。加强了企业对《条例》的认识和对公安机关严格按规定办证管理的支持和理解。在《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绝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业务。
三、关于“异地供货商经常出现只有‘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相关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其中的一个”的问题
有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部分省份还没实施。造成异地供货商经常出现只有‘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相关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其中的一个”的问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于2006年3月21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并就有关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办法》是全国性施行的,并不存在“部分省份还没实施”的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企业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要求提供“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是合法的,是依法和依程序办事的。
感谢市人大代表对我市企业经济发展的关心和对公安管理工作的支持,恳请各位代表继续为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下来,公安机关将一方面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的管理;另一方面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有关企业及下属部门的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地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地给予解决,以进一步完善我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汕头市公安局
二00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