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原议案第36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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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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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乃民生之本。对残疾人来说更是如此。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能否就业常常是一个生与死的人生交叉点问题,他们的就业问题牵动千家万户,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在市政府的重视和市残联的努力下,这几年来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外地做法,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上也曾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去年4月市政府以88号令颁布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决定》,采取由地税部门代征就业保障金的做法,目的为了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但由于受残疾人群体整体素质偏低、工作技能缺乏以及社会上对残疾人歧视的落后观念所作祟等各种原因左右,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未达
理想效果,主要体现在:
一是能够自觉接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较少。去年截至12月8日止,市直年审率仅为6.9%;各区县的开展更是不尽人意,濠江、南澳未有单位参加年审,金平和澄海均为5‰,龙湖区为2.9%,潮阳区为8.2%,潮南区为22.7%。全市应征收保障金374.4万元,已征收入国库271.9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处于相当落后地位。
二是个别用人单位表示宁愿交保障金,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愿,违背了征收就业保障金的初衷。去年全市通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4人,虽然比2005年提高了2.3倍,但离"通过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开展,最大程度地促进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实现就业"的设想还有一定的距离。
实际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仅是手段,促进残疾人就业才是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它们的关系是矛盾统一的关系。从长远上看,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的最高目的;从实际情况看,在残疾人劳动技能、社会公众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认识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工作,对于培训、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为进一步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我们建议:
1、残联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主动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平等·互助"的社会新风尚,努力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转变为各单位、部门的自觉行动。
2、对在规范时间内未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按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建成台帐,送交地税部门强行征收。
3、启动法律程序,市直和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对经过宣传、督促仍不依法办理年审交费的单位寄发律师函,在此基础上,选好个别典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
4、残联、劳动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实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终目的。
汕头市残联
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