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咨询顾问(以下简称财经咨询顾问)工作,更好发挥财经咨询顾问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经咨询顾问为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以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为财经咨询顾问履职提供保障相关工作。
第三条 财经咨询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丰富的财经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热心参与人大财经监督活动;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上不超过65周岁。
在相关专业领域确实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在实务领域确实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四条 财经咨询顾问人选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
(二)市级财经领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业协会推荐;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荐。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制订聘请工作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按规定对各方面推荐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提出财经咨询顾问建议名单,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条 财经咨询顾问人选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致函财经咨询顾问所在单位,并在汕头人大网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财经咨询顾问的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届任期相同。聘期届满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续聘。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聘部分财经咨询顾问。补聘的条件和程序按本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财经咨询顾问主要是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做好计划预算审查监督、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发挥参谋智囊作用,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关注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决算,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咨询;
(二)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组织开展的经济运行情况调研活动和经济形势分析活动,提出分析意见;
(三)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政经济委的委托,对我市经济发展、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专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
(四)接受邀请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提前介入对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五)参与培训市人大代表及财经工作人员;
(六)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财经咨询顾问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财经咨询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好时间,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人大财经工作,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出谋献策,有效体现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
第九条 财经咨询顾问不得以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无关的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披露市人大监督工作中尚未确定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为财经咨询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参考资料,对参加财经咨询活动的财经咨询顾问应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开支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专项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财经咨询顾问因故不能承担财经咨询工作任务,或由于主观原因经常不参加履职活动,或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解聘,并在汕头人大网和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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