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补选下列人员:
(一)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5名;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市政府市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限于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各项职务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应选名额提出,进行等额选举。
三、大会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四、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代表或选民;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大会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不画任何符号;投反对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反对”栏对应的方框内画“○”;投弃权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弃权”栏对应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填写选票时,必须用大会发的专用签字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不能画到方框的外面,否则计算机无法识别。不要在选票的其它位置写字或画其它符号。
五、大会选举时,选票上每项职务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该项职务作废。
六、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到会的代表代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受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没有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七、大会的发票、检票、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由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由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代表团各推选2名代表,南澳县代表团推选1名代表,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八、大会选举时,分5个投票区,设立6个投票箱。
投票前,由监票人员当众查验和封好票箱,然后按到会的实际人数将选票发给代表,待全体代表填好选票后进行投票。
投票时,由监票人员先行投票,投票后到票箱两旁进行监票。然后是代表按座区的划分,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九、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当众开箱取出选票。由总监票人将电子计算机统计的实际投票数报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代表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可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依法重新进行选举。
十、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赞成票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一、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再由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十二、本办法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在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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