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汕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
二、汕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民主协商。候选人一般应多1名,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名,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进程决定。
三、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四、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不画符号的为弃权。另选他人的,应在选票上“另选人”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不画“○”的,该另选人不计得票。
五、选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确保符号、字迹工整清晰。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六、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代表代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受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没有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七、大会选举时,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八、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进行重新选举。
九、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十、大会的发票、检票、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由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6名,由金平区、潮阳区代表团各推选2名代表,其他5个代表团各推选1名代表,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一、大会选举时,分4个投票区,设立4个投票箱。
投票前,由监票人员当众查验和封好票箱,然后按到会的实际人数将选票发给代表,待全体代表填好选票后进行投票。
投票时,由监票人员先行投票,投票后到票箱两旁进行监票。然后是代表按座区的划分,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二、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当众开箱清点票数。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数报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代表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可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依法重新进行选举。
十三、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再由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十四、本办法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在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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